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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用“期限”阻止离婚有悖法理

发布时间:2010-05-01 06:27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在民政部主办的“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上,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建议,“婚姻法”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4月29日《新京报》)。

 这位法官的意思是,以法律的名义为婚姻设立“最短期限”,即在结婚后的一定期限内任何一方都不得提出离婚。这位法官解释说,他的建议还包括增加“离婚等待期限”。概括地讲,就是希望设立“婚姻最短期”和“离婚等待期”两个期限以防止草率离婚。

 其实,随着离婚率上升日益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类似试图通过增加离婚难度防止草率婚姻的建议早已有之。远的不说,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代表委员建议,通过增加婚姻调解书等离婚手续或增设离婚冷静期的方式,提高离婚难度,以有效防止“冲动型”离婚。

 乍看上去,这些建议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实行,或确能一定程度上遏止不断飙升的离婚率。不过,这些建议都有一定的片面性,治标不治本,甚至在出发点和立足点上就存在偏差,它们更偏重于单纯维护婚姻稳定,而不是着力解决夫妻矛盾和化解家庭纠纷,因而所建议的措施难免会戕害婚姻自由,违背婚姻伦理和基本法理。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婚姻的动荡,“闪婚”、“闪离”的泛滥,造成婚姻家庭的严重不稳,特别是其背后的矛盾纠纷,更是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因素。因此,婚姻家庭制度在任何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努力维护婚姻的稳定,妥善处理婚姻纠纷,防止轻率离婚,既是立法司法者的任务,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不过,如何防止轻率婚姻,法律制度有不同的法律措施。

 在我国,随着结婚、离婚手续和程序的简化,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了轻率结婚、闪婚闪离和离婚率急剧上升的不正常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焦虑和不安。按照我国现行规定,离婚有两种基本途径,一是自愿离婚,直接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手续简单,即到即办;二是一方不离或有其他纠纷,需到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办理,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要经过调解、开庭审理、判决等法定环节,持续数月的时间。

 就诉讼离婚而言,我国法律程序的调解环节和一定的审理期限,已经足以保证夫妻双方保持冷静,慎重决定。另外,在实体上,法官判决时还要对是否符合离婚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显然,通过程序“冷静”和实体“鉴别”,诉讼离婚案件已谈不上“草率”。人们诟病较多的是自愿离婚,建议增加离婚难度也主要针对它而言。

 说实在的,我国目前自愿离婚的程序的确有些“草率”,只要夫妻双方表达了离婚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就“盖章发证”予以认可。这与婚姻家庭在国家和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严重不符。表面上看,这是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离婚自由,但不能忘记的是,法治社会中的任何自由都是有界限的,尤其是当它对社会利益产生潜在威胁时。从这个意义上讲,对自愿离婚设置一定的程序是必要的。

 但笔者认为,应从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层面上思考问题,而不能简单地以“婚姻维稳”为基本目标。因此,笔者并不同意单纯通过设定“期限”来防止草率离婚,通过设立婚姻辅导期的方式会更妥当。在此期间内,专门的婚姻辅导机构应主动免费服务,诊断婚姻问题,分析离婚原因,帮助调适婚姻关系,引导双方正确对待婚姻权利义务,树立正确的婚姻观。通过辅导,即使最终仍然离了,但会有助于重组后的婚姻家庭生活。而单纯让婚姻当事人自己“冷静”、“调适”的期限,对解决矛盾和化解纠纷,特别是对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并无裨益,不过是简单地限制了离婚自由而已。(李克杰)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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