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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规范”怎能出台

发布时间:2010-04-26 10:00  来源:人民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在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中,武汉市3个炮制出“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所谓“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的协会,被迫紧急研究修改,结果如何尚待观察,但如此“经营规范”的出台已足以引起重视。

 按理说,企业经营规范,规范的必然是企业经营行为,重点则是与法律法规、社会道德等相背离的行为。众所周知,“谢绝自带酒水”多年来一直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痛批的餐饮企业“霸王”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原则背道而驰。这样一条“潜规则”,现在竟然被武汉市几家协会堂而皇之地搬到了台面上,而且是以行业“经营规范”的形式,足见当前保护消费者权益之艰难。

 如果单是相关企业自己的协会弄出这么个“经营规范”,或许还能说出几分理由,可这次武汉市消费者协会竟然掺和进去成了制订者,不禁让人们怀疑这个协会的真伪。该协会负责人所谓出于“食品安全”考虑的说法,实在是看低了广大消费者的智商。试想,对于绝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如果自带的酒水安全都成问题,又凭什么相信别人卖的酒水呢?退一步讲,如果消费者自带的酒水真的出了安全问题,又怎么能赖得上就餐企业呢?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三十二条对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所做的七项规定,都是要求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服务,并无参与行业经营规范的制订要求。武汉市消费者协会对明显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业行为,不仅不站在消费者立场严加审视,反而以企业利益维护者的面目出现,凸显其职能定位扭曲。

 在诚信经营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者重视消费者权益和感受,但仍有一些经营者急功近利,不惜以损害消费者权益牟利,片面追求利润,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全国牙防组”等事件的恶劣影响至今还难以让消费者释怀,武汉市消费者协会的荒唐行为显然又给消费者心里添了一回堵。这种行为的背后究竟有何原因,有关方面应当认真追查,给消费者一个明确交待。(李代祥)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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