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各地消协和消费者诟病的“谢绝自带酒水”等餐饮业潜规则,可能在武汉“合法化”。昨日,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协、个私协推出《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4月22日《长江日报》)
“谢绝自带酒水”是餐饮业潜规则,一直饱受诟病。 所以当武汉将谢绝自带酒水“合法化”消息出来后,无疑会引来普通消费者的愤慨。
规章是怎么出来的?居然是由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协、个私协联手推出,这不是很牵强吗?消协从理论上讲,是消费者的自治组织,用来制衡包括餐馆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可能出现的霸王条款,是帮消费者说话的一种行业组织。但现在,这三个互为牵制的协会,却沆瀣一气了?
这只能反衬出,其一,消协目前只是政府“安排”的一种半官半民组织,其民间特色很弱,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对于商家与消费者的博弈,它并不具备天然的卫护自觉。其二,基于第一点的分析,这个替餐饮业说话的所谓《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消协在其中基本上是“被列名”,没有广大消费者参与,不能代表消费者利益,可见此“规范”并无深刻的民主基础,因而也将不具备被政府和社会承认的效力。其三,依照国际惯例,譬如瑞典、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制定的相关行业规范,无不以“顾客是上帝”为圭臬,而《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却处处体现以餐饮业主的利益最大化为标准、准则和法度。而一旦“有权拒绝”的赋权全覆盖于高中低档全部的餐饮行业,则必将使商家制定霸王条款的胆气大增,这显然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表现。其四,所谓“保障食品安全”,纯属借口,这个烟雾弹欺骗不了消费者,从诸多网友的跟帖可知,群众心里明镜似的,糊弄不了。
行业协会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其本身资源的获得不具有法定强制力,而是要靠其社会合法性去竞争赢得。所以,我觉得,在消协尚无力代表消费者说话的当下,类似这种《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是行业自说自话行为,不能被公权力予以肯定。退一步讲,就算这个条款颁行,这样的条款也只能是国家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下位法规,当这个下位法规与上位法规冲突之时,消费者仍然有权按上位法维权。
对此,国家政府层面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应该站出来纠偏,规范行业协会民间法的效力和适用范围,不能让这种有违消费市场和谐的霸王条款想出台就出台。(杨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