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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既成事实”成违规捷径

发布时间:2010-04-17 07:00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媒体近日报道,素因“苍山雪、洱海月”闻名的大理洱海,正在日益变成富人的后花园。洱海公园本是大理市民的休闲之地,但如今,却遭受破坏性开发。最新的报道是,在洱海填湖建设豪华别墅群的“洱海天域”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当地将“认真总结教训,避免再发生类似情况。”(4月15日《人民日报》)

 看完新闻,并不意外。当一个违规行为既成事实时,做出的处理通常是总结教训,下不为例。否则,怎么办呢?都是既成事实了,要想完全地恢复原样已经不太可能,这些违规行为可不像儿童搭的积木,推倒重来即可,它们通常是投资巨大的项目,这些项目一旦建成,就会成为不太轻易改变的“格局”。所以,在问题已经发生后,似乎能做的只有“惩前毖后”。如果该问责的问责了,以后也多加预防了,问题也算得到了及时处理。从这个角度说,当地对“洱海天域”的应对是有效的。

 但“惩前毖后”的效果可不是轻易就能实现的,在一则电视新闻中,曾经看到过这样的报道:某地的违建项目被暗访,项目的施工方说肯定有反对的声音,但只要先干起来就没事了,干起来后再做相关的申请,那时项目的雏形已经有了,管理部门也只能接受现实。这样的做法其实也是制造一种“既成事实”。如果制造既成事实的成本比较小,而违规的收效又非常大,就很难保证类似的情形不会出现,所谓的“惩前毖后”也就难以实现。

 因此,要想真正避免再发生类似情况,仅仅重申和强调是不够的,还应该从经济学的角度,以制度加大制造既成事实的成本,减少违规行为带来的收益,让制度保证所有人都老老实实地按规矩做事,而不是挖空脑袋走“捷径”。否则,一旦规矩被破坏了,既成事实可以获益成为共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就可能被闲置,公共利益就可能遭到无法挽回的破坏。所以,看到“惩前毖后”的目标时,还需思考其现实执行如何制度化。

 首先,要让“既成事实”成为困难目标。既成事实之所以会出现,或是违规行为保密较好,或是监管部门管理宽松,违规行为在较为松散的执法中,渐渐成形。因此,要想让既成事实难以实现,一方面需要强调信息公开,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当舆论疑问产生时,不能没有回应。归根结底一句话,就是应该让民意可以广泛地参与公共生活,让所谓的内幕没有生存的空间。

 其次,要加大事后对既成事实的处罚力度。“惩前毖后”要想有效,一个前提就是确实在“惩前”:是不是所有违规者都得到了相应的处罚?这些问题直接决定着处罚的力度是否强烈。很多时候,违规者之所以不怕事后的处罚,就是因为处罚的结果是他们可以接受,或者根本有些人就可以在处罚中安然无恙。正是这种有恃无恐,让违规者抛弃了正常的程序,希望以不符规范的做法获得最大的收益。

 所以,要想前车之鉴,成为后事之师,还需通过制度加大违规者制造既成事实的成本,减少违规行为的收益。

(作者:乾羽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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