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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职可免,真好!

发布时间:2010-04-16 10:17  来源:扬子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4个警察在夜总会唱歌,却不准备付账,以至于与“工作人员发生激烈冲突”,并将夜总会的大门和玻璃砸烂(4月14日《大河报》)。

 本件事,至少已经构成治安案件,鉴于冲突激烈,至于双方有身体伤害,实际还涉嫌构成刑事案件,必须司法介入,实行司法处理。

 4个人皆系警察,其中之曹兴军、徐铭,分别出任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和督察大队教导员。执法人员,本应模范地恪守法律规定、法定程序,既然已实际为治安案件——并涉嫌构成刑事案件——主要肇事者,便应该启动司法介入程序,而不能因身为执法人员,并出任一定级别的行政职务,就可以免于司法处理,就可以实际享有逾越于法律之上的免罪特权。

 奇怪的却是,项城市公安局作出的,却自始至终是行政处分决定,具体包括免去纪委副书记曹兴军、督察大队教导员徐铭的职务,交警大队副中队长朱海峰和龙鹏被关禁闭7天等,而完全与立案沾不了边。

 何况,便是以行政处分的标准衡量,项城市公安局作出的处分决定,也完全不靠谱。

 其一,无论依据公务员法或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正式的处分,皆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也就是说,免职,根本不能算是正式的处分,不对当事人的日常工作、重新任职以及工资发放和调升构成任何不利影响,甚至无须进入档案记录,其实并不比“罚酒三杯”更正规、更严重。免职云者,几乎形成为官场惯例,便主要与它的不正规、不严重有关,实际上,已形成为“潜规则”的包庇措施。

 其二,便是这极不正规、包庇性质的行政处分决定,竟然也与职务、层级挂钩,如曹兴军与徐铭,分别任纪委副书记和督察大队教导员,处分就轻一些,免职,而朱海峰和龙鹏,仅官至副中队长,处分就重一些,被决定关禁闭7天——尽管实际执行与否,尚容得商榷。

 曹兴军等人是赤裸裸地放纵权力,与“老子在城里吃馆子都不给钱,何况吃你这一个西瓜”无异;曹兴军等人本身为执法者,竟刻意被不正规的内部性质的行政处分措施给包庇了。不能不令人怀有疑问:执法者身份,一定行政级别的身份,果真可以当作免于司法处理的护身符吗?

(作者:许 斌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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