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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和拆迁成本毫无关系

发布时间:2010-04-06 07:00  来源:新京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对于本人发表在4月2日,《新京报》上的《“拆迁成本导致高房价”?》一文,汤小俊先生认为本人的文章曲解原意(见昨日《新京报》A02版),并且强调“在中国现阶段,土地和房屋远不到供过于求的状态,城市拆迁成本的上升,肯定是要推动地价和房价的上涨”。读完汤小俊先生的文章,觉得有必要再次澄清几个观点:

 第一,中国目前的高房价原因很复杂,但和所谓的拆迁成本毫无关系:其一,假设同样地段的两块地由同一个开发商获得,一个需要拆迁,一个不需要拆迁,房子建成后难道会由于拆迁成本不同而价格不同吗?其二,开发商在决定竞拍土地的时候,考虑的并不是拆迁成本,而是未来是否赚钱;其三,以3月15日北京的大望京地块的地王为例,这块土地的起拍价只有16.175亿,成交价却高达40.8亿,导致当地的楼面价达到了令人吃惊的2.75万,比同地段的二手房市场价都高,难道是因为这块地的拆迁成本高吗?

 第二,我在文中说,“原来拿农民的地,连一点青苗费都不给”,汤先生说我是无知之论。但是,无知的我必须告诉汤先生几个事实:其一,青苗补偿费走进法律,不过20年,而新中国已经60年了;其二,农民的土地,只有在国家“征收”的情况下才给,非因征收理由拿走农民土地,一点不补偿的情况在现实中难道少吗?其三,笔者说“现在物权法起码给了一个标准,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也不得超过土地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任何稍有语法常识的人都看出,我只是在综述现在对农民补偿的法律事实,既没有武断说自物权法才有补偿标准,更没有将“30倍之说”引述为物权法的内容;其四,我国的《土地管理法》1986年制定,1998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并没有汤先生所言的1999年这个修订版。□马光远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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