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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凶手草率作出患精神病的鉴定

发布时间:2010-03-25  来源:红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23日7时20分左右,正逢孩子上学的时间,南平实验小学门口,一名中年男子手持砍刀,连续砍杀13名小学生,目前已有8名孩子死亡,5名孩子受伤。据悉,凶手是一名被辞退的社区诊所医生,疑似精神病患者。(3月23日新华社)

 新华社的记者赶在第一时间发布了消息,消息寥寥数语,相信以后会有更详实的报道出炉。不过这则抢时间的报道透露了一个重大信息:凶手是疑似精神病患者。消息源是“据悉”,一个语焉不详出处,精神病患者前还冠以“疑似”,一种稳妥的表述。不过再稳妥的表述,都会让人产生一个先入为主的判断:刑事法律中有精神病人免责的相关规定,这个连续砍杀13名小学生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逃脱法律制裁了,精神病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如此草率的结论会伤了那些受害者家属的心。

 “据悉”来源于何处?如果嫌犯是从精神病院跑出来的,立刻作出他有精神病的判断尚且存在问题,要知道精神病院里关的不全是“疯子”,曾经有北大教授叫嚣“老上访户99%有精神病”,不少地方官员也是把上访户关进精神病院了。对素昧平生的小学生下毒手的确是举动异与常人,想必那些天真无邪的花季儿童和凶手无冤无仇,问题在于不寻常的行为者就都是“疑似精神病”吗?如果结论是这样得出的,那几乎所有连杀多人的恶性犯罪都是精神病患者所为。犯罪嫌疑人贴上精神病的标签就可以免责,这将成为被罪犯利用的法律漏洞。

 从刑法条文看,并不是任何精神病人都免责,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况且如今“精神病”是个十分复杂且宽泛的概念,去年还有网瘾可否纳入精神病的争论。从概念上看,“精神病”其实是一种“心理疾病”。《现代汉语词典》对“精神病”的解释是“人的大脑功能紊乱而突出表现为精神失常的病。症状多为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感情、行为等发生异常。”梦游症、儿童多动症、过敏反应、药物依赖、青春期障碍、性变态、精神分裂等等都可以归为精神类疾病,多数患者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若实施犯罪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就福建南平男子校门口杀害8名小学生案来看,该男子曾经是社区诊所医生,如果一直都有精神病的话,他不可能去治疗病人。他有没有患精神病还要经过专门鉴定,“疑似”的推定还需要进一步证实,未鉴定就先做判断有些不负责任。更何况司法鉴定的关键不是证明嫌疑人是否有“病”,而在于证明某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正如中国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的建议:在刑事法律中将“精神病鉴定”改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更为准确。

 就算目前说凶手“疑似精神病患者”,那么连续砍杀13名小学生时他是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从而无辨认和控制能力呢?希望精神病的帽子不会让警方的调查浅尝辄止,仍需深入挖掘嫌疑人连续杀人的动因,事先有没有进行谋划,否则无法理解为何“正逢孩子上学的时间”。退一步讲,嫌犯真的被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了,也不要不加任何防护措施任其流入社会。更重要的是对有潜在危险性的精神病患者如何监管问题。(普嘉 原标题:草率作出凶手患精神病的判断是权力推脱)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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