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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旅馆、银行无权复制身份证

发布时间:2010-03-23 08:11  来源:人民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期间,我在3月7日上午提交了8份提案,其中之一是《对第二代身份证的文字错误一类重大政务失误应查明责任严肃处理》。我提出:“第二代身份证上存在重大文字错误,甚至对身份证名称也在正反两面出现两种不同写法。信息的安排也不合理,在提取时不得不双面复印复制,造成大量不便与浪费。据了解,这些错误早已发现,但因考虑经济损失未予纠正,也未公布。原定第二代身份证应有的功能,也因全国要求不统一而未能实施。”建议“全国政协组织调查组,对第二代身份证从提出方案至正式推行的全过程进行调查,其结果予以公布。”此时离本次会议的提案截止期(14时)只有3个多小时。

 3月9日,我接到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的电话,建议将此提案作为委员意见,并作了简要解释,征求我的意见。我表示同意。10日,我收到书面通知:“经提案委员会审查作为委员来信,于2010年3月10日转公安部研究解决。”当天下午,会议秘书处打来电话,公安部的同志要来向我“汇报”有关情况,并听取我的意见。

 12日10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一位副局长和一位处长如约而来。

 “居民”与“公民”概念不同

 对身份证正面印着“居民身份证”,背面印着“公民身份号码”,公安部的同志指出,这不是文字错误,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在身份证上登记公民身份号码。国务院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2003年6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公民身份号码。

 据此,我承认以往没注意这一条文,想当然地认为“居民”与“公民”出现在同一证件是文字错误。但也指出,公安部应加强宣传解释,特别是在某杂志一次研讨会公开提出批评并刊登在报纸上后,应及时回应,使民众了解真相。我还提出,当初将这个号码命名为“公民登记号码”,并登记在居民身份证上并不妥当。因为“居民”与“公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居民的身份不会因被判刑入狱、失去国籍等原因而改变,而公民的身份可能变化。这个登记号实际是社会保障登记号,美国的同类号码(social security number)就与是否美国公民无关,也不印在其他证件上。

 身份信息应集中在一面

 对身份证的信息登录在两面,需要双面复印,造成浪费,他们解释说,是因一些人的住址长达三行,有文字的少数民族需要使用双语,而第二代身份证采用国际通用的卡面,比第一代略小,单面容纳不了。他们还给我看了两个样本,一个是北京的,住址一栏是满满的三行;另一个是汉藏双语,尽管字体很小,还是排得密密麻麻。因此只能将签发机关和有效期限这两项放在另一面。

 对此我表示理解,但仍提出,签发机关名称可登记代号,双语不一定逐项对译,如考虑周到,仍可能将信息集中在一面。至于地址如此之长,这涉及我国地名的规范问题,已超出了公安部的职权范围。

 谁有权复制身份证

 这引出了下一个问题,为什么允许旅馆、银行及不少行政部门随意复制身份证?如何保证这些复印资料不流失,不被用于非法目的?对此,他们异口同声:公安部从未要求旅馆复印旅客身份证,没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可以复印身份证,更不允许使用身份证复印件。银行等机构复印身份证完全是他们自己决定的,至多是一个行规。

 我颇感惊异,因为旅馆留身份证复印件时,都说是根据公安局规定,很多行政部门在办事时动辄要求交身份证复印件,甚至以此牟利,都使人误以为是得到公安部的授权或同意。还有些部门随意将身份证当做抵押品。我责问公安部为什么不予制止?至少应向公众说明。我希望公安部采取切实措施,或者指出,今后遇到这类情况,应向何部门投诉方能解决。

 我问,第二代身份证已具备IC卡芯片,上海已进行采集指纹的试点,为什么以后又不采集指纹,造成芯片浪费。据称这是由于人大常委会未批准。对此我提出批评,行政措施的决定应该在相关立法通过以后,而不应先实施,再被立法否决。但如果身份证具有指纹或图像识别功能,今后根本不需要携带证件,凭指纹或相貌即可确认。现在技术上已不存在任何困难,公安部应适时上报人大常委会申请实施。

 提前停用一代证

 我问,为什么不能将第一代身份证全部换成第二代,以减少或杜绝利用一代身份证造假。他们指出,根据规定,一代身份证可以使用至有效期满时再换第二代,但有些人的一代证属长期有效,这意味着一代证要流通至这些人去世。他们承认,由于一代证采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术塑封而成,易于伪造,现在伪造的都是一代证。我建议,应修改相关规定,提前停用一代证,并根据“身份证法”规定惩处伪造、买卖身份证的犯罪行为。

 我问:为什么不规定外出需要随带身份证。回答称曾经提出,但人大常委会未批准。我认为,在不具备无证识别的条件下,居民外出时随带身份证于公于私都更方便,建议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但可简化为“离开签发地时”,以避免“随时携带”造成的不便。

 公安部两同志明确指出,在第二代身份证的研制和换发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因考虑部门经济利益而产生的弊病。我再次希望公安部就有关问题公开作出回应,并会同其他政府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制止滥复滥用居民身份证信息的非法行为。

 我再次希望公安部就有关问题公开作出回应,并会同其他政府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制止滥复滥用居民身份证信息的非法行为。(转自新京报)

(作者:葛剑雄(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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