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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好!

发布时间:2010-03-14 07:14  来源:人民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据人民网北京3月11日电:2009年,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等地发生了轰动全国的“嫖宿幼女案”。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

笔者认为,孙晓梅代表“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建议提得好,反映了天理、法理、民意。如果被采纳,将有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有助于匡正社会风气,有助于规范人们的道德操守。

据了解,在我国强奸罪法定刑有两档:一档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档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嫖宿幼女罪法定刑只有一档,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同样是奸淫幼女,量刑尺度差距竟然如此之大。

“嫖宿幼女罪,不是对女童的保护,而是对男性的保护。”孙晓梅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设立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对奸淫“良家幼女”的行为仍按照强奸罪处罚;而对于奸淫“卖淫幼女”的行为,处罚力度与以往相比大大降低,取消了死刑、无期徒刑,只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这是男性的封建贞节观、处女情结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设立嫖宿幼女罪表达了《刑法》对“性不纯洁”幼女的“厌弃”,是对道德有“瑕疵”的幼女的歧视。

由于法律存在明显漏洞,实施此类犯罪风险系数太低 ,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使幼女成为犯罪团伙竞相猎取的目标。孙晓梅说,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其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这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按强奸罪处。 “然而,正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很多在奸淫幼女的事实败露后,都强调自己给过被害幼女金钱或其他财物等作为‘嫖资’,最终将自己的强奸行为转化为嫖宿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孙晓梅说,这些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强奸罪是一个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名。

维护社会正义,加强法制建设,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匡正社会风气,规范道德操守,“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势在必行!(萃岚)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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