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春节7天假期匆匆结束,一些家在外地的上班族大呼“不过瘾”,好想在家多赖几天。于是就有人想到了国家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不过,对于这个已颁布近30年的国家规定,要么近九成年轻人不知道,要么知道的也不敢申请,用人单位也极少主动让职工休探亲假。(2月20日《现代 快报》)
回想起来,笔者刚参加工作的头几年,的确享受过探亲待遇。依我的判断,目前年龄过40岁的人可能多数都曾休过探亲假。近几年来,探亲假已被逐渐淡忘。不曾想到竟有九成年轻人根本不知道探亲假,那么,职工该不该享受探亲假呢?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还是否有效,还合时宜吗,近30年前制定的探亲规定是否该改改了?
首先从法律层面讲,1981年制定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被明令废止,应当继续遵守。表面上看这个规定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从实质上衡量,它当时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批准,由国务院发布的,因此它应属于法律层次,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未被废止前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也应当充分看到,探亲规定颁布实施后的29年中,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致使探亲规定的主要内容已经明显不合时宜,当前的中国社会形势与探亲规定制定时的形势已大不相同,如果机械地执行难免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和不公,因此1981年的探亲规定该改改了。
我国职工的探亲制度是一九五八年建立的。这个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解决职工与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当然分居是由当时的经济建设需要和计划经济模式决定的,特别是建国后的头30年,由于工业布局调整,三线建设大规模进行,不少职工单身调入或者分配到边远地方去工作,长期与配偶和父母分居两地。为了解决亲人间的团聚问题,国家不仅给了较长的探亲假期,而且还报销探亲路费,有效降低了分居对青年职工支内、支边及毕业分配工作的不良影响。
显然,1981年制定的职工探亲规定是与当时的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的。这从规定的适用对象上也能清楚地反映出来,它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这样的规定当然已不能适用于目前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局面,已属严重过时。
不仅如此,探亲规定制定时的交通、通讯、用工制度、公休假日等情况,已与当今不可同日而语。第一,当时没有年休假制度,也没有7天长假和3天小长假,而且每周工作6天休1天;第二,交通不便,而且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落后,运输效率极低,乘飞机更是普通百姓想都不敢想的事情;第三,通讯落后,打电话难,打长途电话就更难。多种因素导致分居两地的夫妻和父母子女很难在平时团聚,需要国家规定专门的假期。而在当今中国,不仅有了年休假制度,而且还实行了双休日,全年法定假日既增加又延长,同时公路铁路提速,小汽车进入普通家庭,航空大众化,真正实现了“千里江陵一日还”,此外电话的普及以及网络等可视通讯方式的增加,大大减少了人们之间的物理距离,让亲人之间的团聚变得方便和简单。在此情况下,再按照探亲规定给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长探亲假,而外资、私营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则没有,也有失公平。
综上,过时的“探亲假”理应废止,而解放军、武警部队等特殊单位的探亲假应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