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981年曾发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至今未被废止。然而,记者昨天在南京街头调查发现,有九成年轻人不知道探亲假,而用人单位主动给职工休探亲假的更是寥寥无几。(据2009年2月20日《现代快报》)
对那些身在他乡为异客的人们来说,探亲是一种无比珍贵的精神慰藉。一转眼,春节7天假期结束了,一些回家探亲的上班族大有“不过瘾”之感,好想在家多赖几天,毕竟回一次家太不容易了。按理说,长假不够用,可以名正言顺地申请休探亲假。然而,记者19日在南京街头随机采访100多位在南京工作的年轻人,当告知他们可以休探亲假时,90%以上的人都瞪圆了眼睛:“探亲假?有假期,还能报路费,有这回事?”
确实,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者长期处于超时工作状态,节假日更成了一些企业让员工加班加点的“黄金机会”。不休年假、无法休年假,甚至没有年假……职工休假权,在一些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地被束之高阁。
事实上,休假是国家福利的一部分。国际劳工大会1970年通过的132号公约明确规定,服务期6个月者有权享受年休假;服务期1年者,年休假不应少于3个工作周。在福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普遍用法律形式规定了10天至30天的带薪休年假制度。早在上世纪30年代,法国人就开始享受带薪假期。在大部分德国人看来,休假就像吃饭、睡觉一样成了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布什、普京等国家元首在人们的心目中,算得上是落实休假制度最好的领导人。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直接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休假是公民休息权的兑现。为此,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国家建立职工年休假制度。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等。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强调,要认真执行职工休假制度,妥善安排职工休假,落实职工休假待遇。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再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制定和推行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休息休假权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要用法律形式保护劳动者休息权。
休息权利意识淡化,源自休假恐惧症。既然早已有多部法规制度明确了职工享受休假待遇,那么南京街头为什么竟有九成年轻人不知道有探亲假呢?这里,固然有法制宣传不到位的问题,但是,与其说是职工不知道,不如说他们压根儿就不敢想知道。其实职工害怕“丢掉饭碗”和“薪水打折”,才是阻碍一些人想休假的真正理由。比如,农民工从不敢提休假,原因很简单,国有单位职工休假,最终也许只是在奖金多少上算账,而农民工一旦休假,基本上就等于自动下岗,没有哪位企业主会耐心地给他留着工作岗位。于是,农民工不仅承揽了城市中最脏、最苦、最危险的工种,还要从此一头扎进加班加点的泥潭,不断挑战生理和心理极限,休假成了天方夜谭。
“常回家看看”既需要时间,更要有一定的资金保障。让职工知道休假并能够如愿按时保质的休假,关键在于认真落实带薪休年假制度。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仅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充分尊重,更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带薪休假不仅是《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它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使职工得到更好的休息,精力充沛地投入工作。同时,能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激活经济,对社会、对企业、对个人都大有账算,需要通过具体立法来强制保障扎实落实。(徐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