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骗购经济适用房违法成本太低”的真正原因,并不是立法有疏漏,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在房价高涨的形势下,“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引人关注。据了解,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王玉国主张将其入罪,以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2月7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分房摇号,弄虚作假;买房不住,违规出租;经济不适用,适用不经济……自有“经济适用房”以来,丑闻从未间断。但作为望房兴叹的诸多中低阶层而言,又不肯轻言放弃这最后的希望。于是,得到普通公众力挺的经适房,不断成为腐败的源头。
我个人对经适房的看法极度悲观,在商品房、廉租房等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房源共同存在的条件下,经济适用房的分配是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公平合理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适用房指的是“已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问题在于:经适房能够覆盖所有“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吗?如果短期内不能覆盖,打算花多长时间全覆盖?一个家庭是否可以依据何时能分到经适房,来决定其工作的种类及强度?一不小心收入超过了低收入标准或中等收入家庭,经适房可就泡汤了。一个比你懒惰得多的邻居却更早地住进了新房,原因仅仅因为你的勤奋使你比他多赚了十块钱。
不过根本不需要像上面的假设这样担心,经适房不可能覆盖所有“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连多数都覆盖不了。僧多粥少,才需要分配,才导致出现了大量寻租的机会。而一旦经适房被设租,有能力得到经适房的,不可能都是“中低收入家庭”。
至于骗购经适房入罪论,更是不值一驳。虽然上述专家认为,“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太低。”但他同时也认为,“这种行为分析起来符合刑法上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完全可以诈骗罪论。”
的确如此。诈骗罪就是编造虚假材料获取非法利益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的行为。如果骗子骗取的是私人财物,按诈骗罪定罪量刑很少会有疑义。当骗取的对象换成了经适房———准确的说,是经适房价格与商品房市场价之间的差额———是不是诈骗?
当然是,但还要区分犯罪主体。如果骗取经适房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其骗取行为又利用了职务之便,那么,该行为人还涉嫌贪污罪。在刑法上,贪污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虚构材料骗取经适房当然是“骗取”。不能说你也出了一部分钱,就不叫“骗取”,或都就不叫“贪污”了。
因此,所谓“骗购经济适用房违法成本太低”的真正原因,并不是立法有疏漏,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如何完善公众对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如何追究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对经适房犯罪上的不作为责任甚至是渎职责任,才是亟须解决的。
我们难道缺少举报线索吗?常见报载某经适房小区车库里多为一些名车。为什么当地司法人员熟视无睹? (王刚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