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日陕西警方查处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公司三聚氰胺超标乳制品案件,陕西省副省长郑小明5日强调,从2月10日起,如果再发生奶粉问题,将对主管区县长和责任局长先免职再处理(2月6日中国新闻网)。
在案件的发生地渭南,有关官员也表示,再发生类似“问题奶粉”事件将予以严惩。两级官员的“狠话”都似曾相识 ,不过是“下不为例”的翻版而已。其实,听起来有点“麻辣”的“狠话”一点也不狠。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日前,陕西省公安厅公布了该案查处情况,已查明污染源——20吨问题奶粉为2008年未被销毁的“毒奶粉”,马双林将“毒奶粉”售给乐康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调查的“毒奶粉”流入原因是生产企业工作遗漏,20吨奶粉未计入台账,而流入企业“乐康”去年10月已停产,所在镇负责人表示“不掌握该公司的规模、雇工数量等情况”。
难道一句“不掌握”就能免除行政责任?在该案中,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到底有无监管失职的情况?既然对“再发生的”能先免职再处理,对“已发生的”为何不能问责到人?只放“狠话”不查处到人,如何能保证类似事件不再发生?如果放“狠话”能吓住人,还要法律做甚?!(梁江涛 原标题:问责到人比说“狠话”更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