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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代课教师,劳动法“答应”了吗

发布时间:2010-02-08  来源:红 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来,随着一些地方清退代课教师最后时限的临近,代课教师问题日益成为舆论焦点。教育部1月21日明确,不规定代课教师清退时限,并强调对代课教师问题要“有情操作”。(1月31日新华网)

 随着教育的发展,社会的需要,让代课教师离开讲台已是大势所趋。舆论对代课教师的历史性贡献除了赞叹和遗憾之外,最关心的是如何解决代课教师今后的问题。教育部表示“有情操作”,实际是无法操作,各地政府虽说表示了“负责任”的态度,但都停留在“补偿”的初级层面,无一站在劳动法的角度去解决问题,从而使清退的代课教师被廉价打发。

 为什么不能按劳动法的规定解决代课教师的出路问题呢?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人杨兆全有自己的见解:“对于代课教师问题,国家下发了通知,但没有出台任何法规。没有法律后果,相关部门就没有积极性;没有明确的标准,各地也无法拿出相应的资金安置。”事实上,代课教师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无论什么理由,都应该受到劳动法保护。

 劳动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学校属于事业单位,理应在劳动法的框架内。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从法律的层面看解决代课教师的去留问题就简单多了。考验到教师工作的特殊性,科学技术含量高,对那些教龄已满十年,但符合学历要求,教学经验丰富,又拿到了教师资格证的,可以通过公考,继续聘用。广东通过两次招考,“转正”了两万名代课教师,就做得很好。已有十年教龄,到了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就应该按劳动法的规定,按要求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不到退休年龄,又不能按要求正式聘用的,可在办理了养老医疗保险后,给予规定的补偿后辞退。

 我们的代课教师,是在地方教育发展最困难的的时候挺身而出的,有的一干就是几年,几十年,工作的地点最偏僻,工作的条件最艰苦,工作的程度最辛劳,得到的待遇最微薄,同样从事着太阳下最光辉的职业,同样把阳光雨露洒在了共和国最偏远的角落,把受教育的权利送给了最偏远最贫困的孩子。今天,不能因为教育发展了,教育发达了,不需要代课教师了,就冷落他们,抛弃他们。做不到厚爱厚待,依法办事总可以吧。 (傅尹 原标题:清退代课教师,先问问劳动法答不答应)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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