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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未遂”不处分?

发布时间:2010-02-03 11:20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治淮骨干工程之一的涡河治理工程,在安徽省涡阳县拆迁安置过程中,有人冒名顶替拆迁户购买安置房。其中一些买房者就是当地乡镇干部本人或其亲戚。涡阳县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显示,涡东村上报集中安置时,上报集中安置的44户,除了其中7户申请集中安置、4户个人协商集中安置 ,其余的33户集中安置户均系他人冒名顶替。调查组认为,由于及时查处,冒名顶替的乡镇干部没有实现不当获利,也不构成违法,就没有给予他们处分(据1月28日《北京青年报》)。

 因为查处及时,没有实现不当得利,这确实是“腐败未遂”。但“腐败未遂”只是没有实现不当之利益,并不能掩盖以权谋房的腐败事实。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与权力影响冒名顶替拆迁户购买安置房,从构思策划到实施本身就是一个侵害民利的腐败过程,在主观上有着得利的动机,客观上已形成了腐败的事实。对“腐败未遂”不处分,实在让人搞不懂。

 “腐败未遂”不处分透露的是怎样的信号?完全可以这样理解:干部可以有腐败的想法,可以有腐败的计划,可以有腐败的行为,只要没有实现不当之利,便可以不受任何的约束,不会受到任何的处分。也就是说,干部可以大胆与民争利,可以大胆搞腐败,在没有实现不当之利时都用不着害怕。这难道不是姑息腐败、怂恿腐败?

 对腐败干部的处理不仅要看他有没有实现不当得利,还应看他有没有实施想实现不当得利的行为,冒名顶替拆迁户购买安置房已构成了事实上的腐败,其主观意识上的腐败、其行为上的腐败是不容置疑的。如果不是村民的揭发,早就实现了不当得利。干部与民争利,冒名顶替,企图谋取不当之利,是典型的腐败行径,岂能因“腐败未遂”不处分?

 所谓的“腐败未遂”也并不是干部对腐败行为的幡然醒悟,并不是主观上的自我中止或终止腐败,不过是没办法实现不当之利,其腐败之心、腐败之为是铁的事实。对如此“腐败未遂”不处分,必然激起民愤,也不利于对问题干部的治病救人,更会使廉政建设打折扣。腐败干部不受处分,少数干部的腐败之心势必会膨胀,贪念邪欲必然会更旺,这次没有实现不当之利,总有一次会实现的。到那时再处分就晚了,会伤了党风民心!(张君明)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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