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新京报》1月22日)
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几起 由拆迁酿成的极端事件,推动了有关部门对旧有拆迁条例的审视,并准备重新修订。专家向媒体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将被“搬迁”的概念取代。随着概念的转换,新条例中必然会有一系列相应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此条例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在当下以及新条例草案公示之时必然会引起高度关注。
从“拆迁”到“搬迁”,不少人担心只是玩文字游戏,只是字面上的改变。比如,新条例施行以后,会不会现在的“拆迁办”只是换一个“搬迁办”的名字;被拆迁一方墙上红色圆圈里大大的“拆”字变成“搬”字等。这种担心并不多余,但我们还是能从“拆迁”、“搬迁”的概念变化揣测出,除了对被拆迁一方在法律语言上的尊重,弦外之音则在于,政策制定者放下身段,至少对拆迁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有了回应。
此次拆迁(或者搬迁)新条例最大的转变在于拆迁主体和拆迁目的的变化——必须是地方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才能打拆迁的主意。我们对即将公示的草案的期待则是,它要能成为地方政府和被拆迁一方二者共同的博弈武器。地方政府依据法规制定具体搬迁细则,被拆迁者则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个期待则是,新条例能界定公共利益的最大范畴和具体指向,不留下模糊空间,防止地方政府为了利益冲动而钻空子进行自我授权与扩权。
对执法行为进行实质上的约束尤其重要。不能像现在,强制拆迁之所以酿成很多惨剧,除了法规不完善之外,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人员的问题。恶法善人行亦善,善法恶人行亦恶。新的拆迁或者搬迁条例之所以引人关注,根本在于希望它能约束强者,保护弱者。也只有这样,“拆迁”变成“搬迁”,名至才能实归。否则,还不如改成“乔迁”,那样更喜庆。(赵查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