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拆迁还是搬迁,不管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涉事其中的老百姓只关心自己能否不再用生命和血泪捍卫私有的房屋产权,自己能否在拆迁赔偿上和拆迁方进行平等的博弈谈判,当自己对赔偿谈判结果不服时,能否有更公正的司法程序,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地方利益的剥夺。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参与草案讨论的沈岿副院长特别指出,新条例草案强调“征收”和“搬迁”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尚未在草案讨论之列。这也即是说,此次草案更多的是建构在“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之上。这实际就直指人们关注的焦点,常常以征收、拆迁正当性为依据的“公共利益”,该如何确定它的边界,如何防止这样的“公共利益”,不对个体权利造成伤害。
“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巧取豪夺的合法理由。因为很大程度上,所谓的“公共利益”更多只是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城市规划、功能调整这些地方利益之上,公共权力向私人权利扩张的一种“正当”解释。也因此,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以及由谁来界定公共利益就显得至关重要。如果只是在法律条文上一一列举公共利益,即使连篇累牍,也难保不会有遗漏之处。因此,公共利益之争,最终还是要回归到民意,让民众特别是相关被拆迁人及利害关系人,走到平等博弈的台前,由他们来确定是否公共利益。
当然,民众之所以关注是否“公共利益”,归根结底还是补偿的问题。说白了,就是整个房屋征收的过程,都需要民众能走到与地方政府平等博弈的台前,为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利争取合理的补偿。在此次草案中,就增加了比如举办听证会、座谈会等房屋征收的程序,这提供了被拆迁方发出自己声音的平台,同时还对房屋的价值评估,做出了更偏向于被拆迁方的具体要求。但却仍要警惕这样的听证会,不会最终沦为如一些地方水电气听证会般的走过场,这样的房屋评估规定不会在现实的操作中走样。
由“拆迁”改为“搬迁”,人们不是担心法律修改将沦为文字游戏,而更多的是担忧,这样的政策修改如何避免执行的错位。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曾经的《物权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地方拆迁中的选择性执行,就曾生动地告诉了我们这个道理。因此,解决拆迁难题,归根结底还是要解决地方政府与被拆迁人力量不均衡的问题。除了在法律上对地方政府限权,给被拆迁者赋权,也更要有公正的司法,钳制地方土地财政冲动的更高权力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管,“拆迁”改“搬迁”才不至沦为画饼充饥。
(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