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有法学专家评价称,《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重视对个体民事权利的立法确认和司法保护,不仅是尊重“人”这一最高社会价值的时代需要,也是回应现实中公民法治期待的必然选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亮点,莫过于对“同命同价”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确认。
众所周知,我国司法实践中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不一,由此导致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深受诟病。以户口性质对不同的受害人给予差别待遇,不仅与宪法的平等精神不符,而且违背了基本的生命伦理。《侵权责任法》将“生命平等”的原则予以具体确认,体现出立法对公民平等权利的深度关照,展现出子法向母法精神的回归。
与“同命不同价”一样,我国立法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长期缺位,也导致了诸多悲剧性个案中正义运送的缺失。最典型的就是2001年陕西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19岁的无辜少女在遭受平白之冤、名誉受到极大毁损后,却在精神上无法得到慰藉。2001年最高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打开了一扇窗户,但总体上法律依然对人的精神权益处于漠视状态。《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在立法上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现实中我们重塑人格内涵与尊严,以及未来我国民法典的精神构筑,都将具有深远的意义。
单以上述两个条款观之,《侵权责任法》体现出了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隐含了我国民事立法对个体权益保护的深度转向。孟德斯鸠有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形象地道出了现代民法精神的真谛。与公法关注国家权力不同,处于私法核心地位的民法乃是公民个体自由与尊严的保障,它反对重物轻人,反对视精神如无物,反对将人抽象为没有差别的集体;它推崇权利平等,推崇自由与尊严,将一个个具体而鲜活的人视为最高的社会价值。我们期待未来的司法实践,能将法律中的权利本位精神完全“活化”,以动态的法治重塑我们对个体权利的全新认知。(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