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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复出热”,问责制度怎么了

发布时间:2009-12-31 08:27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失职官员“复出热”显示出,当前的官场问责缺失一种常态追究体系,每一次问责,基本上都是单方面依赖媒体和舆论的外在压力。

近日,一些下马官员出任新职的消息,使人们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下台官员的“复出热”。实际上,在今年4月,媒体就曝出被记大过处分的国家质检总局官 员鲍俊凯,一度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只是鲍副司长还继续干老本行,而因三鹿事件引咎辞职的李长江,到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任职,属于跨行业复出。

与鲍俊凯复出一样,李长江的复出同样引起网民的热议。有人发帖说:“问责制成了‘蚊蛰制’”。之所以官场“蚊蛰制’频现,窃以为是当前问责制度本身的欠缺所致。我国今年7月下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29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职的干部,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予以“适当安排”。

可能就是源于“适当”,近段时间,一些免职和辞职的官员不少都“适当安排”了。4年前,劣质毒奶粉事件在安徽阜阳爆发,一批官员被问责,如今,多数被问责的官员已重获要职。其中,原阜阳市市长刘庆强在被问责一年后,调任安徽省环保局局长……一些失职官员纷纷复出,说明“问责风暴”并未产生制度性痛感,一些官员反而体味到了制度的“隐性关爱”。

失职官员“复出热”显示出,当前的官场问责缺失一种常态追究体系,每一次问责,基本上都是单方面依赖媒体和舆论的外在压力。这种官场问责惯例已经真实地显示出它的被动性与疲沓性。

在问责制成熟的国家,问责的运转靠的“失职就得担责”的内动力驱动,而不是舆论与“民愤”。是重新审视问责制常态化的时候了。□周明华(研究员)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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