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重庆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高院几位资深法官解读称,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而11日,重庆高院新闻发言人称,《暂行规定 》并未涉及“规定职工受指派引起醉酒伤亡属工伤”相关内容。
因工喝酒喝死算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有明确界定,第16条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算工伤。而重庆高院对《暂行规定》的最新回应,虽称未把因公醉酒伤亡作为工伤,但仍提到“个案的情况千差万别,《规定》不可能囊括所有的内容,对具体个案,法官在审理中还会根据《规定》的基本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这种回应不免让人生疑:会不会为日后“开口子”留下空当?是不是与《工伤保险条例》相悖?
反观“因公醉死可算工伤”为何一石激起千层浪,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点原因。
其一,势必助长喝酒请客之风,甚至刺激公款吃喝。无休止的过度的吃喝请送常遭人诟病,我国公款吃喝每年花费甚多,民众啧有烦言,如果将因公醉死认定为工伤,将使喝酒者放开胆量喝,反正“死了不白死”。最关键的是,这样一来,企业间的喝酒请客和政府机关的公款吃喝,将更加疯狂,从而导致更多的耗费。
其二,将助长不正之风,败坏社会风气,加剧不良酒文化滋长。如果有了“因工喝酒喝死算工伤”这把“尚方宝剑”,面对用人单位或上司的指派,被指派的人更是不敢拒绝指令。在喝酒时,下属更是不敢拒绝不喝,只能舍命听命令。民谣中传唱的现象:“革命的小酒天天醉,喝坏了党风喝坏了胃”就会一再出现。
其三,将占用公帑。一旦认定为工伤之后,所需赔偿显然由国家买单。不该认定为工伤的认定了工伤,无形之中就会挤占了纳税人的钱。这显然是对纳税人不负责任。
其实,在酒文化源远流长至今兴盛的现实语境中,一些人喝酒也属无奈,所以公众才会如此关注职工受单位指派酒后受伤到底应如何认定。
重庆高院称“希望媒体不要误读,以免造成不良的舆论导向”。但就“职工受单位指派酒后受伤到底应如何认定”这一焦点问题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回应,如“打太极”般语焉不详,怎能平息舆论“拍砖”?重庆高院第一时间回应媒体报道和公众质疑自然可取,如果能就核心问题进一步明确释疑,打在“七寸”之上岂不更好?(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