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7日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同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也向媒体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目前已经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学者和立法者的不谋而合,或许印证了此前舆论的一番判断。近段 时间,从辽宁被拆迁者捅死强拆的保安,到上海被拆迁户潘蓉拿燃烧瓶和拆迁队对峙,再到青岛胶州居民张霞在挖掘机面前一边后退一边往自己身上浇汽油,不断上演的暴力抗拆个案,极度挑战着民众对带血拆迁的容忍度,也让舆论对现存的拆迁制度作出深刻检讨。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一种以权力为动力的“推土机经济”大行其道,拆迁背后巨大的利诱促使一些公权力部门喜欢上了与开发商合作,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将公民的私产兑换为自我牟利的肥肉,拆迁矛盾突出。这背后固然有整个社会转型的诸多复杂因素,但最直接的原因却是拆迁立法的偏差。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一般分为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前者由政府主导并在正当程序和合理补偿的基础上进行;后者由开发商与被拆迁者平等博弈协商解决,国家只需提供明示规则和司法救济。但现行拆迁条例是1991年为了配套城市规划法而出台的,赋予政府强大的行政权力,虽经过2001年的修改,仍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是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而根据现代法治原则,政府这种可以剥夺公民合法财产的强大权力,最终应当受到司法审查。
2007年,物权法出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拆迁条例即面临着合法性困境。据专家透露,新的修订稿早已拟定,其初衷是,拆迁属国家征收行为,由政府来主导完成。然而今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又向媒体表示,“新的拆迁法规什么时候能够出台还不好说,事情本身比较复杂。”从立法过程透露的信息看,复杂的焦点无非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因为这背后涉及政府权力的空间以及巨大的利益,其阻力可想而知。也正因为如此,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原计划在2008年完成修改的拆迁条例一度搁浅。
现行拆迁条例与物权法等上位法的冲突早已凸显,其与现代法治原则的背离痕迹也日益明显。我们期待以民主的路径重启立法程序,在生命的代价中迎来制度的新生。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要有效舒缓房屋拆迁引发的权利与权力的紧张关系,绝非立法修缮这么简单。如果不能对公权力构筑起足够的制约,那么和谐有序拆迁秩序的形成,或许永远在路上。(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