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严重损毁,那么野蛮拆迁就很难受到刑事追究。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但开发商暴力拆迁的行为,却没有刚性的法律来惩治。
贵阳警方通报了一起野蛮拆迁引发的群众阻路事件。11月27日清晨5时许,数十人破门进入贵阳市一片 待拆房屋,将正在熟睡的13名屋主拽上汽车拖离。接着开发商指挥挖掘机拆房。当天6时许,被拆迁住户约30余人情绪激动,以用液化气罐阻路的极端手段讨要说法。目前,警方以涉嫌故意破坏财物罪刑拘了20名强拆者,以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刑拘了4名阻路的拆迁户。(据12月1日新华社报道)
近来暴力野蛮拆迁的新闻不断,拆迁方对所谓“钉子户”无所不用其极,不惜恐吓、威逼、停水、断电,更有放狗、放蛇的卑劣手段,直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明火执仗、纵火杀人,不顾一切先推倒房屋再说。因为对拆迁方来说,拆房子是巨额利润,这是资本的本性;而被拆迁者所有的筹码就是房子,没有房子他们就没了话语权。
野蛮拆迁被公众深恶痛绝,却能横行各地,原因何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野蛮拆迁利益巨大,所谓“为了百分之二百的利润,甘冒上绞刑架的风险”,但中国的野蛮拆迁者肯定没有上绞刑架之虞,因为中国法律在惩治野蛮拆迁方面相当苍白。
以本案为例,夜里几十名不法分子破门而入,将住宅主人拖离现场,然后明火执仗用挖掘机拆毁房屋,甚至当着警察的面还在继续拆毁房屋。房主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住宅不受侵犯权利都被开发商践踏在地上。而暴徒所涉嫌的罪名仅是“故意破坏财物罪”,其侵害房主人身安全的罪行,没有受到追究。
这是因为我国刑法还没有专门的追究野蛮拆迁的规定。如果在野蛮拆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诸如不久前宣判的重庆黑龙房地产集团雇凶伤害致死被拆迁户崔英安案,一般定为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如果造成财产严重损毁,就以“故意破坏财物罪”惩治,但这个罪名的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下,即使有“特别严重情节”的,也最多只是七年刑期,相对暴力拆迁的巨大利润,量刑过轻。
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严重损毁,那么野蛮拆迁就很难受到刑事追究。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虽然“风进雨进国王不能进”的原则逐步成为共识,但开发商暴力拆迁的行为,却没有刚性的法律来惩治(我国刑法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一般主要针对长期侵入公民的合法住宅的犯罪,并不制裁野蛮拆迁)。
这样的法律空白让一些房产商、黑恶势力有恃无恐,也让住宅的合法主人生活在恐惧之中。其实,今年1月18日贵阳发生过类似的暴力拆迁事件,同样是数十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强行闯入拆迁户家中强拆房屋,直到警察鸣枪示警才逃走。但最终仅一名负责人受到刑拘,其余不法分子并未受到追究。(1月20日《贵州都市报》)当时贵阳有关部门承诺要杜绝暴力拆迁,然而同样的悲剧还是重现了。
法律必须保护公民的合法住宅,惩治资本的贪婪;法律必须是有力的,资本才会敬畏。立法者有必要将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住宅权的野蛮拆迁作为犯罪打击。□黑格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