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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自杀原因应公开

发布时间:2009-12-02 09:28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11月28日,在重庆反黑风暴中落马的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乌小青,在被羁押期间,用棉毛裤裤腰绳上吊自杀了。(11月30日《新京报》)

 按相关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已死亡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从法律角度说,他将不再被定罪,但是对于同案的其他相关人员的刑事程序不受影响。 虽然乌意外自杀的法律结果是明确的,但公众更想知道:乌的那些赃款最终如何处理?以乌为突破口的其他腐败分子,会不会因他的死而躲避了法律的严惩?乌与传说的那位美女律师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不是官方认为“无稽之谈”,谣言就会自动消失的,所以相关部门有必要做澄清,不能搞神秘化。笔者希望乌的自杀,不要成为一个历史谜案。

 最近一个时期,在任官员自杀事件屡有发生:11月25日,湖南省武冈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杨宽生自杀身亡;11月18日,河北蔚县教育局长葛祥自杀身亡;再早一些的自杀官员有江苏射阳县地税局局长沈忠良、安徽固镇县财政局局长殷勇……可以列出一长串名单,官员自杀的消息,每每伴随着种种传言,其中很多条件反射地指向贪腐问题,甚至很多时候,民间的话语系统中官员自杀等同于“畏罪自杀”。这既因为民间对于腐败本能的反感,更在于不少政府部门人为把官员事件敏感化、神秘化,信息公布的严重滞后、模糊,给了谣言市场空间。

 相关部门主动公开官员自杀的相关信息,有助于厘清事实,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有之意,同时,也能避免不必要的误解,让传言止步。比如十几天前,蔚县教育局长葛祥自杀身亡,起先新闻报道照例是短短的几句话,舆论众说纷纭。最终经过多家媒体报道,终于还了这位为基层教育殚精竭虑的局长一个清白。

 无论如何,任何一个生命的消失都是悲剧,官员自杀也不例外。按照“盖棺论定”“为死者讳”的传统,我们还不习惯对逝者的“身后事”进行过多的刨根问底。但一个在任官员的自杀身亡,不是私事,而是关涉公共利益,关涉公众知情权,所以,民众难免要对官员自杀产生种种评论甚至臆测,只有信息公开才能给逝者以公道,给生者以真相。(沈彬)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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