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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会“诊费提高,药费难降”?

发布时间:2009-11-26 08:18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提高诊费、降低药费,最后会不会造成实际医疗花费反而上涨的局面?理论和实践都无法排除这种可能。单纯改变医和药的比价体系(无论是计划提价还是市场提价),都很难对医药实际价格发生作用。

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明确了 将通过提高诊费、降低药价等改革措施,进一步理顺医药服务比价关系。

我国实施医药价格管制政策由来已久,效果却不好。实际上,这套政策仅仅限制了医药的名义价格,并没有改变我国医疗卫生资源供不应求的现状,也就难以有效控制医药实际花费的快速上涨。与普通商品不同,事先约定的收费标准和药品限价,通常无法固定医药服务的实际花费,医生可以通过专业技术优势,对名义价格进行亦此亦彼的无数组合,以躲过政府的价格管制之箭。

放眼国际上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其医药价格管理主要使用两个政策杠杆:一是放开医疗服务市场竞争,通过医院医生的充分竞争来降低医疗行业的平均利润;二是实施医药服务购买方与供给方的价格谈判机制,帮助参保人对抗医院医生的供给垄断力量,解决医疗服务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正如有论者质疑的那样,提高诊费、降低药费,最后会不会造成实际医疗花费反而上涨的局面?理论和实践都无法排除这种可能:如果现行民间资源仍然不能自由进出医疗服务领域,占有我国90%以上医疗资源的公立医院,在没有外在竞争的约束下,可以一方面享受诊费涨价的益处,另一方面通过专业技术手段规避药品名义价格下降的不利。

不对区域卫生规划等准入政策动手术,单纯改变医和药的比价体系(无论是计划提价还是市场提价),都很难对医药实际价格发生作用。

某种程度上,我国医药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属于“二次定价”:首先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及药价上限,之后由医保机构通过多元化结算体系再确定一个支付价格。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了非常丰富的定价之法,包括按项目、按人头、按病种、按诊次等多种方式,这与工人工资可计时亦可计件一样,充分反映了医药服务生产过程的高度复杂,非得购买方和供给方进行微观层面的充分博弈不可。

实际上,在社会医疗保险体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或地区,如德国和我国台湾等,多是先由市场形成医药服务的原始价格,再由保险方和医院医生行业协会谈判确定实际支付价格。运用这套定价体系,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台湾仅仅用了不到5%的费率,就支撑起了高福利的全民健保体系。

笔者主张,在改革医疗服务准入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实现由社保机构与医院医生谈判确定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有人质疑,这种议价谈判机制与价格管理部门定价有何不同,不也是一种政府定价吗?区别在于:价格管理部门定价超脱于医疗服务供需双方,其定价行为难以灵敏反映供求双方的诉求;医保机构与医药服务供给方议价谈判,一方面要受到医院医生的直接牵制,另一方面要保证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这些动力和压力将使得谈判价格尽可能地接近供求的真实情况。□陈皮(学者)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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