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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端了,“硕鼠”呢

发布时间:2009-11-13 09:16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沉寂了一段时间,“老鼠仓”这个基金业的黑洞,这些天又开始扰得整个基金业不得安生。如今,“老鼠”揪出,大快人心,但是深圳基金业并未因此而松一口气,传言并未止步,老鼠逮干净没有?小老鼠背后还有没有大老鼠?这些疑窦在市场口耳相传。

我们有理由担心,此次的“老鼠仓”事件又会一如往常,看到开头,看不到结尾,这些基金经理们将默默消失一段时间后,继续在证券市场或明或暗地出入。

更大的疑惑笼罩在命运多舛的中国资本市场头上:是不是每个公司都有老鼠仓,每个基金经理几乎都会做老鼠仓?这样想当然过于绝对,但矫枉必须过正。市场监管者只有杜绝“老鼠仓”得以生存的土壤和环境,才有可能还市场一个朗朗乾坤。

“几乎每个基金都会做老鼠仓。”不止一位业内的资深人士曾经这样对笔者说道。为什么基金经理会铤而走险去做老鼠仓?答案当然是利益。老鼠仓内所蕴含的利益如同巨大的漩涡一样,吸引着基金经理不自觉地投身其中。

而监管的力量,如今看来,是如此软弱无力。唐建、王黎敏这两只率先被揪出的“硕鼠”只是被证监会取消了基金从业资格,罚款额度更是只有50万元。而在今年4月被揪出的“硕鼠”张野则是没收了非法收入所得以及交罚400万元的罚款。没有遭受刑罚的基金“老鼠”们最多也只是交出了一年的年终奖收入就可以安然享受今后的生活。这也足以证明,目前对老鼠仓的惩罚措施并不足以威慑那些急于偷食的“老鼠”们。

今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对于涉嫌操纵“老鼠仓”的人员,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的规定。

据此可以认为这3位基金经理将有可能首次以刑事案件被指控吗?现实并没有那么乐观。

因为《刑法修正案(七)》中对于老鼠仓行为的界定过于模糊,根本不具备将这些基金“硕鼠”送上刑法审判台的程度,唯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老鼠仓”问题的配套司法解释出台才可能缓解这种《刑法修正案(七)》“只能看不能用”的尴尬局面。

几乎没有任何实质违法成本,一些基金“硕鼠”自然安之若素,在“仓库”里吃得满嘴流油。

“老鼠仓”虽然被端了,但“硕鼠”们保不齐什么时候又会出来横行。对于“老鼠仓”的打击,如果仅限于这样“捉放曹”的游戏,如何起到监管震慑的作用?消灭“老鼠仓”,消灭危害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硕鼠”,不能仅限于监管层面的行政处罚徘徊现状之中,还应从司法的角度去倒逼,方能改变这种“鼠疫横行”的现状。(胡芳)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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