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东
《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 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1日下发到各镇街。在国内,媒体记者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凭证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意见》中提到,东莞市委宣传部还将增加给媒体记者一个特别的身份证明——专用采访证,与记者证同时使用。专用采访证采取年审制度,每年年初核发新证。(10月22日《广州日报》)
笔者作为一名媒体记者,为东莞市“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做法鼓掌。但客观来讲,媒体记者并不需要特别的“待遇”,也不需要享受“特权”,只要拿着记者证能进行正常采访,就已经足够了。增加一个“专用采访证”,是画龙点睛,还是画蛇添足呢?《意见》规定,东莞市重大会议、活动的主办方负责核查与会记者的记者证、专用采访证,并及时向与会记者提供新闻通稿或有关新闻材料,做好现场采访服务。这也就意味着,没有“专用采访证”的记者不能进行采访,他们的采访权无形中被剥夺了。
这个“专用采访证”让人想起云南高院的“新闻监督护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今年上半年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向他们颁发了由云南省高院院长许前飞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凭此“新闻监督护照”,14名记者在云南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当时,就有记者问:我是外地记者,该到哪领“新闻监督护照”?你是记者,但未必就能顺利地领到“专用采访证”,领取“专用采访证”是否要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检查”也很难说。
作为媒体从业者,当然希望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能关心支持媒体工作,尤其是重视新闻监督、舆论监督,并且诚心诚意地接收监督;希望“让媒体说话,天塌不下来”成为共识,让媒体敢说话,说真话实话。从新闻媒体的职能与功能来看,新闻媒体是民众知情权的重要载体与途径,是舆论监督的主阵地,是传播正义、弘扬正气的舆论工具。新闻记者记录真实的今天,是为更加美好的明天,是职责使然,更是道义所在。
事实上,新闻记者不是缺少“专用采访证”,而是缺少一件量体裁衣的“法律外衣”。2008年11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科学、依法、有效管理 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呼吁尽早启动新闻立法。和一些地方所谓的“专用采访证”相比,更加完善的新闻立法才是所有新闻记者最可靠的“专用采访证”和“新闻监督护照”,新闻立法因此更加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