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闻网 - 热点评论 - 正文
您现在的位置: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公权碰瓷”

发布时间:2009-10-21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宋桂芳 

 近日,上海闵行交通执法大队钓鱼执法一事成为国内舆论焦点,当事人已委托维权律师郝劲松起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要求其撤销行政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钓鱼执法这个说法很形象,有执钓者,有诱饵,有等待被钓的鱼。于公共利益而言,先将所有公民假定为等待被钓的鱼,不断抛出诱使其违法违规的鱼饵,然后钓起责罚,这样的执法无非有两个结果:一是增强社会的恐惧氛围,道路以目,互不信任,因为“人人都可能是鱼饵”;二是蕴蓄社会对相关执法部门的抵触情绪,行政执法领域都不能光明正大收集证据,怎么让危害性不大的一般违法主体心悦诚服?

 客观地说,钓鱼执法是把双刃剑,不是绝对不可用,但绝不能滥用。这些年,大街小巷里上演的行政执法“无间道”,最初的版本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即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诱惑侦查也叫警察圈套,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手段。实施这一手段的充要条件有三:一是不得已而为之;二是确实取证难;三是嫌疑人犯罪行为危害严重。同时,因为诱惑侦查的危害性很明显,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对其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制,大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而不是成为所有执法领域的尚方宝剑。

 行政执法不比刑事侦查,行政相对人与刑事犯罪嫌疑人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行政权力与公众生活有着直接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行政执法中钓鱼执法成为合理的常态,那么,部门利益与群体寻租就会有更疯狂的土壤。对职能部门而言,行政执法当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即便打击黑车有其合理性,“以恶治恶”的钓鱼执法在本质上已属于“公权碰瓷”的行为,涉嫌借助公权故意制造事端、借以敲诈勒索。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制性取财行为值得警惕,因其已远远超出了行政违法范围,涉嫌犯罪。

 钓鱼执法这种“碰瓷”行为支付的道德成本尤为高昂。自然环境是脆弱的,比自然环境更脆弱的是社会道德生态。一个“彭宇案”,令社会助老热情雪上加霜。如果公权领域都将执法程序升级成“钓鱼式”,别说司机的善良与热心灰飞烟灭,就是出门走在大街上的民众,也须时时提防诱饵,处处小心自危。

 一个遍地鱼饵的社会,法治级别再高,也不能算得上一个纯良的社会;一份屡设圈套的公权,罚的款再多,也谈不上执法能力的胜利。行政强制法草案虽然结束了征求意见,但是,“公权碰瓷”的钓鱼执法生动表明:规范行政执法权,比赋权与监督要难得多。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金山论坛】 【返回新闻中心】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