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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记录不能忽视听证环节

发布时间:2009-10-17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这几天信用成为热门话题,国务院法制办明确个人不良信用使用期不得超过5年,央行接着“趁热打铁”,透露说“今后个人水、电、气缴费以及欠税情况等都将纳入信用记录。”(《长江日报》10月15日)

银行业内人士紧跟其后“敲边鼓”,“今后公民一年内查询信用报告两次以上的,可能要收费,这是国际惯例。”又 一个国际惯例“闪亮登场”,由此推理,个人信用或将成为金融机构的新财源。

不久前央行副行长苏宁说,截止2008年年底,央行已为6.4亿公民建立信用档案,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人民日报》3月17日)。现在,央行要武断地将水费、电费这些毛皮小事纳入个人信用范畴。该不该如此,很值得商榷。因为这些缴费很频繁,逐月或最多两个月须交一次,稍不留意晚交就被记入信用污点,“黑锅”一背5年,岂不冤枉?因此是否纳入信用应该听证,即使有必要进入征信系统,前提也应是相关部门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缴费提醒服务。

笔者建议个人信用记录应增加听证环节,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个人信用档案收录内容,如设置哪些栏目?收录哪一类信息?通过什么渠道或哪个部门采集信息?录入“黑名单”的标准是什么?该怎样处罚等,这些直接涉及信用档案本身设置是否科学、合法、合理。

二是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该不该收费?常识告诉我们,信用信息越多、越细,涵盖面越广泛,公民使用信用报告就越频繁,如今包括二手房买卖交易、办理房屋贷款等,都需要提供个人信用报告。随着信用体系扩大、完善,今后使用信用报告的频率将更高,金融机构每年免费提供一次是不够的,不应动辄用国际惯例说事儿,美国收费我们就非收不可吗?即使收费也只能收取工本费,不能有一分钱的利润,总之银行不该通过个人信用牟利。

信用档案不仅涉及个人“经济生命”,更关乎人的尊严、信誉、道德,不能有丝毫的轻率,公开、透明、公正、听证,必不可少。同时,还要建立申诉机制与渠道,接受公民投诉,及时纠正信息收录错误的行为。(尹卫国)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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