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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建设须突出公平二字

发布时间:2009-10-17  来源: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谭浩俊

近日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负面记录保留期最长为7年,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包含的信息范围十分宽泛,除基本信息之外,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电信用户缴费信息、居民水电煤气缴费信息等也将一并被纳入到征信系统。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改善信用环境,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应大力推行。

但征信体系如何建设,却须认真研究和思考。

尽可能地将各种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行为有关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对于规范信用行为、确立信用观念、增强信用意识,无疑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笔者认为,在征信系统的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信息范围的确定过程中,眼睛不能只盯着普通百姓、法人和社会组织,而应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原则要求,将征信系统范围进一步扩大。

其一,不能单纯为了满足利益集团的需要而确定信息采集范围。如电信用户缴费信息、公用事业缴费信息等,不仅要采集消费者的信用信息,也要明确这些企业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规范他们的行为。假如这些企业出现隐瞒实情、违规收费、暗箱操作等行为,也应当列入负面记录、黑名单等。

其二,政府部门、垄断企业等,也应当列入社会征信体系的考量范围。如果哪个部门、单位或企业,在行政执法或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如果出现乱作为、不作为或不信守承诺等情况,也应当像对待个人、法人、社会组织一样,将其列为不守信用或黑名单范围。

笔者认为,加强征信体系建设,一定要充分体现公平这一原则。凡是在社会交往、社会经济活动、社会公共活动过程中发生与信息有关的交易活动,都要列入到征信体系的建设范围,都要受到社会征信体系规则的约束。只有这样,社会信用建设才会健康发展,社会的信用环境才能得到真正的改善。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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