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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醉驾”查得了吗

发布时间:2009-09-28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毕晓哲

 在《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对自行车驾驶人醉酒驾驶如何处罚有了明确的规定。该《修订草案》第七十七条规定,醉酒驾驶自 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驾驭畜力车的,处50元罚款。(9月24日《新文化报》)

 立法机关修订法条不难,难在法的执行。就吉林省规定醉酒驾驶自行车罚款50元条文而言,只要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并向社会公告,其自然生效,但能不能很好执行,值得怀疑。

 自行车是我国城市居民的主要交通工具,在自行车来往穿行不止的街道上,交警如何去发现和判断一名自行车驾驶人是否饮酒或醉酒?如果一个个地用测酒仪检测,显然不具备人力和时间条件,满大街的机动车辆都管不过来,交警们哪有心思去盯着自行车?

 另外,判断一个自行车驾驶人是否饮酒或醉酒,是一个极为麻烦的事情。仅看人家“脸红脖子粗”的外表,是无说服力的,最终得落实到科学检测上来。如果碰上个别自行车驾驶人的不配合,即便像网络上炒红的成都市女警察“温柔一刀”那样,用不断的敬礼达到执法目的,恐怕也查处不了几个违法的自行车驾驶人。立了法而客观上并不具备执行的条件,这样的立法还不如不立的好。

 交通法规立法应重点监督和约束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而不是浪费立法资源,将打击醉驾扩大化到非机动车和行人群体。这样的教训不是没有,有关处罚行人的地方性立法很多,譬如: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规定“行人闯信号”、“行人走逆行道”要罚款50元,但现实生活中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寥寥无几。是行人没有交通违法行为吗?显然不是。那么,吉林省规定驾驶醉酒自行车罚款50元,会不会重蹈覆辙,值得思考。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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