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通过座谈会、公共媒体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专业论证会及听证会,听证代表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得少于2/3,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这一规定日前引发热议。
目前所见的行政决策听证,多为定价听证,按照规定,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也就是说,有关部门主导着听证代表的选择,这时,规定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既有“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的避嫌之意,也体现了听证会力求公平的努力。尽管与关起门来定价后再一纸通知执行涨价相比,公众参与的听证会制度的进步意义不容否认,但不得不说的是,我国的听证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现实中仍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比如听证代表的构成问题。细心的人们就曾经在合肥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会上发现,8位听证代表中居然有4位的名字经常在其他听证会上出现,这样的听证“专业户”显然没有充分的代表性,也很容易成为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如今,听证代表往往有着“近亲化”的倾向,反对涨价者挤不进去,听证代表多是涨价主角的“亲友团”,这样的听证会自然也就成了“听命会”、“作证会”。
此外就是听证方案的“狡猾”设置。价格听证过程中,话题一般不会集中于“是否涨价”,而是被巧妙地引导到“怎么涨、涨多少”之上。听证会一开就甩出两个方案,一个是涨价10%,另一个是涨价20%,都是涨,还选什么?貌似有选择权,其实是没得选,看似在“明修栈道”,其实是“暗渡陈仓”。这样的方案设置明摆着就是以听证之名,行涨价之实,“定价听证”也就成了“涨价听证”。比如某大桥收费听证会上,提交听证会的两个收费方案中,一个是维持目前的试行收费标准不变,另一个是要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提价,压根就没有听证“降价”的程序设置。
听证代表的身份构成、名额分配、产生方式等方面缺乏代表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听证方案设置的蓄意引导,涨价企业只谈成本压力却回避管理成本居高不下和内部福利无拘无束……如此等等,程序设计的“先天不足”又怎能不致听证制度“发育不良”?又谈何利益平衡?
听证的要义本来就在于以程序的公正来保证结果的公正,公正的程序设计才有可能产生公正的结果,否则听证会就会成为涨价者装点门面的作秀工具,听证代表也宛如台上表演、台下操控的木偶。由此看来,针对听证会的程序也有必要来一番“听证”了,或者说,听证程序亟须创新和突破。
这并非不可能,广州市规定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就迈出了听证代表构成合理化的第一步。再如,今年4月份福州市停车场管理立法听证会上,20名旁听代表就提交了书面意见,提出了不少新鲜的观点,有些建议就被吸纳到了法规三审稿中,这就打破了旁听代表只“听”不“证”,不能建言献策的惯例。听证制度方兴未艾,目前的缺漏之处有待通过缜密、公正的程序设计加以规范,以使听证会回归本意,真正成为民主决策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