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8月19日晚,河北武安市教育局人事调整,当了12年局长的冯云生被当场宣布免职。当晚,冯云生签署了大批调令,将数百名农村教师调入城市。第 二天,该局人事科长等人还现场办公,集中办理冯云生签发的调令。(9月16日《中国青年报》)
教育局长在被免职后上演“最后的疯狂”,如此大批签发调令是极不正常的。据称,在办理这些调令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腐败行为,而且形成了比较一致的“价码”。如果问题查实,相关责任人必然要受到相应处理,但在笔者看来,这一事件还有不少法律问题亟待厘清:被免教育局长冯云生的权力应止于何时?下属执行被免局长的决定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我国法律有规定,对官员的免职决定,一经正式宣布,立即生效。也就是说,被免教育局长冯云生的局长权力,从免职决定公布那一刻起就已终止。之后其所作出的任何行为,除非涉及权力交接,都是越权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冯云生8月19日晚被免职后签发的所有调令,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应当予以撤销。
其次,官员被免职后权力交接往往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里,被免官员还能不能行使原有职权,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依照法律精神和行政惯例,这时的被免职官员至少不能作出重大决定,更不可能有权力大批量签发上百人的调令。
既然冯云生签发调令已明显属于越权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无效,那么,教育局人事科长等人仍然办理被免局长签署的调令,就应该追究人事科长的法律责任了。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被免局长的“马前卒”显然撇清不了干系。
从乡村调往城里,相信是很多乡村教师的渴求,苦于“僧多粥少”,这个“梦想”实现起来肯定很不容易。被免的冯云生局长抓住当晚的“宝贵时间”挑灯夜战,一夜“批发”就让上百人多年梦圆,确实难得有如此争分夺秒的“效率”。据了解,该市多年来教师调动从不经过局务会讨论,也不向社会公开,不能不让人怀疑其背后的权钱交易空间。这一事件背后是否存在腐败问题,决不能敷衍了事。
被免局长的“批发调令”,使得依法行政在当地教育部门形同虚设,因为行政不依法,想进城的教师不得不按潜规则办事,也就无形中助长了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根治腐败还得依靠阳光行政,要杜绝被免局长的“批发调令”来钻空子谋私利,必须在具体操作环节完善相关制度,管好官员手中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