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 - 新闻中心 - 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评论  >   综合评论

杂感:腐败的类别

发布时间:2009-09-14 16:37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腐败也有类别吗?有人持肯定说。云南省麻栗坡县委原书记赵仕永就是其中之一。此人因受贿索贿400多万元、贪污50多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650万元,但他公然提出对腐败要分为“暴力腐败”和“温和腐败”两种。他振振有辞地说:“那些不给钱就不办事的人是‘暴力腐败’;像我这样,在为人办好 事的情况下收点钱,是温和的,所以我说自己是一个温和腐败的县委书记。”

按照赵仕永的逻辑,他“收点钱”是一种公平交易。办公证,要收手续费,在高速公路上开车,出省要收买路钱。我为百姓办事,收点钱,也是一种手续费;你们说我是以权谋私,其实首先是他有求于我,我用权为他牟利,两厢情愿,合情合理;这样做是符合当今社会“潜规则”的,乃是“双赢”;你们说我搞钱权交易,我钱权交易,童叟无欺,人人平等,人人可作,你拿钱来,我给你办事,办不成事,分文不取,这总比收了钱不办事要好,做交易要讲信誉,我不存在收了钱不办事、吃拿卡要的情况;总而言之,我收点钱,是履行县委书记的职责,天经地义,无可非议。

你们说“天下乌鸦一般黑”,不对。乌鸦并不都是黑的,天下乌鸦有36种,有黑的,也有褐色的、灰色的,在新疆有的乌鸦是白色的,还有一种乌鸦是半黑半白的,“白颈鸦”的羽毛是黑的,头颈却是白的,总之不能一概而论。你们要说我是乌鸦,我最多是一只半黑半白的乌鸦。况且,乌鸦也不一定是害鸟。

你们说我是腐败,也不对。我是“温和腐败”,“温和腐败”要比暴力腐败好得多,对社会、对人民没有多大的杀伤力,甚至有点亲和力。“温和腐败”是利己而不损人,对别人还能带来一点好处;“温和腐败”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正常的生态,本质上不能认为是一种腐败,因此,“温和腐败”者也不可作贪官论处。

由此看来,像赵仕永这样的“温和腐败”论的鼓吹者,真是难得的坦率。他是“腐败无罪”理论的发明者,成千上万的腐败分子应当向他肃然起敬,中国的腐败分子联谊会应该向他授勋和发奖。

不过,在我看来,凡贪官都是一样贪,凡腐败都是权力的滥用和异化。贪是贪官的共性和本质特征。贪心好比是一个结,它会把人的心套紧,结果把理智的大门都堵塞了。贪心的人想把什么都弄到手,结果到头来他们都会失去一切。大贪也好,小贪也好,明贪也好,暗贪也好,穷凶极恶的贪和文质彬彬的贪也好,明目张胆的贪和伪装巧妙的贪也好,不择手段的贪和讲究分寸的贪也好,“不给钱就不办事”的贪和“为人办好事的情况下收点钱”的贪也好,只要他们上了贪婪的贼船,就会丧失理性,一律逃脱不了法律的惩处。宋代著名清官包拯说过:“贪者,民之贼也。”因此,无论是大贪,还是小贪,都是民之贼,不过是大贼和小贼的区别罢了。

“温和腐败”为的是掩饰自己的贪墨,“温和腐败”目的是防人举报。它为权钱交易增加了隐蔽性。它对社会风气的毒化力比暴力腐败更凶猛。“温和腐败”是“温水煮青蛙”,是对廉政建设的“温柔一刀”。 它使腐败合法化和人性化,因而是一种柔性的破坏,对这种“理论”和实践的危害,决不可等闲视之。

当然,现实生活中贪官的确不是千人一面的。在处置各式各样的贪官时,无疑要区别对待。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但如何处置不同类型的贪官,那是司法部门的事了。(吴兴人)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金山论坛】 【返回新闻中心】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内容页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