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行为”。无论涉及什么人,不管什么理由,在处罚上实行四个“一律”:酒驾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醉驾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一年内2次醉驾,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 一律从重处罚。(8月15日《广州日报》)
公安部对酒驾采用“四个一律”,可谓大快人心,令人击掌叫好。但稍加探究,却发现这“四个一律”似曾相识,其处罚只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定处罚做出上限规定,这难免给人“新瓶装旧洒”之嫌,难以担当“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重任。
近年来,“酒驾”一直处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严打之下,在一系列全国范围的专项整治行动中,无一不是被列为“重中之重”。但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酒后驾驶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反呈上升高发态势。有统计显示,我国机动车总量只占全球的2%,但年均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占全球的20%,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倍。仅今年上半年,全国就共查处酒后交通违法行为22.2万起,比去年同期增长1.8万起,上升了8.7%……
“酒驾”之所以成为我国最为凶残的“马路杀手”,原因固然很多,但与法律对酒后驾车处理相对宽容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目前,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规定基本上还是沿用1979年“老皇历”,对酒驾等违法行为规定的最重处罚为治安拘留15天、罚款1500元、扣证6个月和记12分。只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才会被追究刑责。如此“温柔”的处罚,对那些嗜酒侥幸的人来说,无关痛痒,不足以对他们产生震慑。
依法重拳整治“酒驾”,国外的一些做法可资我们借鉴。在日本,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在美国,首次酒醉驾车,除了罚款250-400美元之外,还可判处坐牢6个月。酒后驾车被吊销驾照后仍继续驾车的,罚款500美元或坐牢1年;在瑞典,凡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2年,轻者被扣驾驶证1年;在新加坡,酒后驾驶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让人欣喜的是,频频发生的“酒驾”惨剧已引起了我国法律界人士的高度警惕。前不久,四川律师李刚和罗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受到网友热捧和期盼。
在当今汽车社会快速到来,常规的说服教育、交警“单打独斗”的运动式整治、一般性的警示和处罚难以迅速遏制大面积出现“酒驾”现象的现实背景下,我们的法律不能“再等待”、“再温柔”下去了。唯有与时俱进,顺应民意,增补、修正相关法律,让酒后驾车的处罚真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提高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增强法律的震慑力,才是治本的良策。[高福生 原题:汽车时代法律别对醉驾太温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