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看到两条新闻,一是据《现代快报》报道:江苏盐城污染企业董事长被判投毒罪引发争议;二是《华西都市报》发布的消息称,因为成都醉驾者被判死刑案的被告孙伟铭辩护,庭审时两名女律师险挨打。显然,这两起重大公共事件凑到一起再合适不过了,审判相关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具体刑事领域自是有很大 的不同,其结果却一无例外地行以重典——说得更准确一点,是在舆论或称“民意”的推动下,重刑主义的取向惊人地一致。
就私人情感来说,笔者不反对甚或赞同上述审判结果,不管环境污染还是交通危害,有太多触目惊心的例证早已表明我们的确是非得狠抓之而不可了。前者直接酿成了盐城“2?20”特大水污染案,约20万居民无水可用,时间长达66小时40分钟;后者则在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逃逸的前提下,致以4死1伤的恶果,不同程度上都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侵犯。公众愤怒,法院重判,似乎一切都在情理之中。
但与之相应不言自明的是,法并非私人情感而是社会公器,自是不能也不会全然不顾情理,可自始至终更应该完整地遵循的唯有自身公器之理:法理。在正常的情况下,秉承客观法理的法是无所谓轻重之分的,相反,一致性和确定性,是其最基本的追求。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唯有一致而确定,法才是公正的,才能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国民,方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言。而落于现实层面更重要的是,如果法不一致不确定,则包括执法取证、司法审判等在内的一系列环节本应的独立将无从说起。最终,“法非法,非法而法”(韩非子)。所以,于健全的法治社会,我们极少看到突然间变轻的法,更少看到因人因案制宜而重为之的法:因为不管是“变轻”还是“加重”,往往被视作公共权力对公共社会的法律挤压,诟病莫大。
参照两案来看,我们所做的某种意义上或是恰为其反。一方面乐此不疲的重刑俨然很得“民意”的拥护。法,应该体现民意体现公众的意愿,这肯定没错。可是那般的近乎,以至于“同案不同判”,“民愤极大”成为了第一个案件量刑的尺度,则不能不令人为之深忧。另一方面诚如第二个案件所展现出的那样,公堂之上连辩方律师都会“险挨打”,我们还真想不出来法又能怎样地独立?而即便如此,更搞怪的还有:就是这样的“民意”,这样的不独立,这样的审判,这样的重典,竟也赢得了相当多的掌声,其中甚至不乏某些专家和法律人士将其张目为“司法创新”、“法意与民意的交集”的说词。是否有点夸张过头了呢?
基于人治的社会背景,在本国历史上其实重刑主义一直都堪称“显学”,“重典治乱”,“乱世用重典”,“重罚之下,必有顺民”等云云向无断绝。再配以形形色色残酷至极的刑罚,为皇帝老儿“威慑天下”立下了汗马功劳。只是叫人没有想到,有了民权主导的法治之后倒也无妨它依旧畅销,这是法治的进步,还是对法治的嘲讽?至少从这种“法治”的身上我们实在看不出与“人治”能有多大的区别,有区别恐怕也就仅在于古今逼肖的“治”与“治者”谁穿了谁的马甲罢了。同样的根底,有重刑主义必然也有轻刑主义:我也觉得“恶棍”邓贵大死有余辜,但邓玉娇“有罪无罚”的怪异判法却未尝不同是法治的极度自渎,很像谁人突如其来的“赐免”。
可以预见,在法治作为一种普遍的信仰被认可,统一的实践被执行之前,我们的刑仍将是或重或轻的——只要社会还在进步,一切皆以“民意”为出口的话。也可以预见,或重或轻的刑可以解恨解气甚至可以“解救”某公民,最终却解决不了实质的问题,而相关过程中被临时修改、人为发挥、看客下菜的“做法”,由之其本身却未尝不引导出一个荒诞无比的中国式问题:“法治”约等于“治法”。是以托重刑主义复兴的福,或有那么一天,我们只需要数一下“民意”的手指头就可以治一个“民愤极大”的人(譬如“范跑跑”)去死,腰斩赏目则腰斩,凌迟卖座则凌迟。然而,这样的“现代社会”、“公民社会”,尤其“法治社会”之“绝版雷人社会”,又果真是我们所期望的吗?一言以蔽之,无视法治原则,一味地以取悦、迎合“民意”为能事,其弊多多的重刑主义取向,当喊停。(司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