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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酒后驾车当心“用力过猛”

发布时间:2009-08-15 12:08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据8月12日《人民日报》报道,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查处酒后驾驶,将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会同文明办等把酒后驾驶等与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实行“一票否决”;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让有车一族有所顾忌,交管部门可谓煞费苦心,似乎恨不能把所有部门都调动起来。问题是,将个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单位、车辆保险费、银行诚信体系绑定在一起,制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这么做合适吗?会不会“用力过猛”?

首先,关于与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挂钩。按照责任自负的法治原则,一人做事一人当,红灯肯定不是在单位闯的,酒也十有八九不是在单位喝的,喝酒未必是出于工作需要,开的也未必是公车,单位何错之有呢?没有过错,何来责任?

其次,关于与车辆保险费、银行诚信体系挂钩。目前来看,交强险本就实行浮动费率,出了事故,下一年的保费就会提高,这一点无需再强调。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似乎联动得有些莫名其妙。银行为客户建立诚信体系是为了降低自己的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只有客户违反了银行的相关规定,比如骗取贷款、贷款到期未还,银行才有权在其信用体系中留下记录。醉酒驾车触犯的是交通法规,与银行何干?更何况,醉驾者与银行有没有业务往来都是问题。

无论是评先评优的一票否决,还是列入银行信用“黑名单”,都等于是在正常的交通违法犯罪处罚之外,额外创设了新的处罚措施和手段,很可能会额外剥夺了当事人的荣誉权、名誉权以及财产权。而这种创设和剥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或依据。

不是想故意给交管部门欲推行的新政泼冷水,而是希望对类似试图捆绑、“株连”不相关的人和事,以期问题迅速解决的管理思维和模式,应有所警惕,三思而行。(林琳)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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