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都高度重视反商业贿赂促进公司合规经营。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 1976年制定,2001年修订《OECD 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规定了10项指导原则,其中第六项以“打击贿赂”为题,规定了跨国公司在打击贿赂方面的行为准则,指出“企业不应直接或间接地提出、许诺、给予或索要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获得或保留商业或其他非正当优势,也不应要求或期望企业提供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1999年,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率先倡导,邀请全球企业界领袖共同参并推动“全球契约”行动。契约言简意赅地倡导十项基本原则,其中第十项基本原则就是“反腐败原则”,明确指出“企业应反对各种形式的腐败,包括敲诈勒索和行贿受贿”。
美国国会依据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设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交会”)。美国证交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管理机构,要求所有在美国发行证券的企业及时、全面、准确地披露对投资者有用的财务及相关信息,如果有企业存在发布虚假信息、隐瞒真实信息等欺诈行为,美国证交会有权进行调查,并依据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等相关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反海外腐败法》是《证券交易法》的一部分。
《反海外腐败法》制定于1977年,是全球各国制裁商业贿赂最严厉的法律之一。根据修订于1998年11月10日的该法最新版本,任何故意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自然人,根据其情节,将被处以5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20年以下的监禁,或二者并处。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将被处以2500万美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该法在实施后的最初几年间,到上世纪80年代初,就有450家以上的美国公司最终向美国证交会承认,他们在国外对外国政府官员行过贿,总额高达30多亿美元。在这些公司中,超过100家公司都是“全球500强”的成员。(本报记者 来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