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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难以承受民主之重

发布时间:2009-08-11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律案件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其要者如,2007年广州“许霆案”、年初云南晋宁“躲猫猫事件”,以及刚刚审结的湖北巴东“邓玉娇案”与杭州“胡斌案”等等。上述案件之处理,无一例外均受到强大的网络舆情所左右。一时之间,网络舆论捷报频传,网民普遍宽慰于个案的处理结果, 更有有识之士则微言大义,希望经由“网络民主”而实现政治民主。

毫无疑问,网络技术的发达,于民意表达、权力监督诸方面的助益不可忽视,其价值既不容否认,其进程亦不可逆转。不过,本文所关注者,非在于此。我的杞忧是,民意的网络表达也许未必总是有助于民主政治之发育。

有关政治形式,约翰·密尔早在其一百五十年前的名著《代议制政府》中即已明白指出:“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每个公民不仅对该最终的主权的行使有发言权,而且,至少是有时,被要求实际上参加政府,亲自担任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务。”表面上看,由于网络技术的便利,理论上容许全民参与的“网络民主”颇具古雅典公民广场的雄辩滔滔之风,似乎正堪重现彼时“最好的政府形式”。然而,全民参与的直接民主早已被证明充其量适合于小国寡民,至于在幅员广阔、人口众多的国家,绝大多数情况下,普通公民介入公共事务的最佳方式则非亲力亲为。对此,密尔亦曾表示:“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以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就此而言,若是把强调直接参与的“网络民主”当作理想型态,恐将偏离正确的方向。

当然,如果能够解决参与的技术难题,直接民主未必非得弃置。网络提供的虚拟空间为全民共济一堂提供了可能,人多地远带来的空间限制得以突破,如此,直接民主似乎无妨借助网络而实现。不过,直接民主之局限,远不止于简单的参与之技术障碍,更在于公共事务日趋复杂与专业,非训练有素人士不足以理性应对。

退而言之,纵使直接民主可供采行,网络亦非理想场所,难当其任。

其一,“网络民意”易受操控。网络言论所占分量,与发言人数并无对应关系,甚至,顶着“民意”旗号的网络舆论,往往恰是极少数人操纵的结果。

其二,“网络民主”难成制度。能够成为网络焦点,聚集强大舆论压力,从而影响权力运行轨迹的公共事件,永远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公共事务,因其不具备足够的神经刺激能力,即使被诉诸网络,亦无法引起关注。可见,所谓“网络民主”,能够影响的,不过是具有标杆意义的极端事件,不足以成为制度化民主的基础。

其三,“网络民主”不守边界。并非所有公共事务皆适于以诉诸“民意”的“民主”方式解决,不分青红皂白地动辄越界,实非有益。在法律案件的处理中,纵使法院因为迫于“网络民意”而对个案作出了“正确”的裁判,亦未必值得弹冠相庆,这不仅是因为它恰恰说明,倘无“网络民意”,司法权力将屈从于他种政治压力,更重要的是,将“网络民主”运用于司法裁判,所传达的信息可能是:一方面,司法裁判亦是一个受控于“民意”的政治决策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律专业知识不再重要;另一方面,所谓正义,不再是相似案件相同处理的衡平处置,而取决于“民意”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影响个别裁判。

公允地说,网络只是一种技术,价值中立,它固然可能有助于民主的培育,但稍有不慎,亦难免成为遏制民主生成的工具。根本的解决之道,在我看来,恐怕还在制度二字。(朱庆育)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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