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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要搞清楚为谁“代言”的问题

发布时间:2009-07-30 15:59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7月24日,广电总局做出决定,自7月27日零时至8月11日零时,暂停张家界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所有商业广告和商业资讯节目。原因是张家界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播放《男性私房话》栏目中,有一个女性以“性工作者”身份替“某胶囊”大肆做宣传,期间出现了大量下流不堪的内容,性质极其恶劣。(7月27日中国 文明网)

看到这样一则新闻,笔者心中倍感气愤。气愤之余,我们不禁反思,在这样一个海量的信息社会里,媒体的话语对于公众的影响是非常广泛和深远。凭借其在传播信息方面的广泛性和公开性,媒体主宰了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的消费和生活方式。既然媒体有如此大的社会影响力,笔者忍不住要问:它是否应当承担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是否应当制定一套道德体系来规范自我“话语”?

目前,我国的传媒业体制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张家界电视台事件并不是个案。对于商品的宣传或者言过其实,或者以玩物丧志的格调,或者以崇洋媚外的宣导……这样的电视广告屡见不鲜。在企业界、消费者、传媒业的三角关系中,传媒业与企业界之间因其显形直接的利益互动机制而成为“天然联盟”。媒体为了从商品生产者那里获取最大化的“代言利益”,不惜放弃公共发言人身份,而仅仅成为商品生产者单方利益代言人。难道真像当地的一位白领李女士说:“卖药的什么招都敢用,电视台什么广告都敢上?”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家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无可厚非。厂商为了扩大自己产品的宣传力度,选择通过电视台广告的方式,当然没问题。可是媒体不是企业,媒体“代言”的公共性决定了它在最大程度上是代表了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承担服务广大消费者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里,一种商品、一种消费方式影响范围的大小,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传媒话语的曝光程度;而传媒话语正是通过一种隐蔽的、软性的方式去影响消费者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影响着人们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风尚。因此,媒体在追求本身的收视率、赚取商家广告费的同时,明确自己的公共性功能——实现和保障公众的利益和健康。正如一位家长在看到关于张家界电视台的报道时所说:“现在正值暑假,这样的节目会毒害青少年。作为大众公共媒体的电视台,地方宣传的窗口,应以百姓利益为重。”

“媒体代言”应坚持何种伦理立场?又该如何控制和评价媒体话语及其后果?这些都潜在地限定了媒体“代言”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什么。笔者希望媒体能够清楚认识和反思其话语的价值定位,从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坚守自己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实现其公共性价值。(于樾)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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