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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补课=商业贿赂

发布时间:2009-07-30 11:35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湖南省衡阳市教育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坚决刹住中小学生寒暑假补课歪风,并明确规定教师在发动、组织学生补课中收受短训学校好处的,以商业贿赂论处(7月28日《京华日报》)。

 假期补课,确实是一种增加学生与家长负担的教育歪风,也确实需要有关部门严肃整顿。但是,衡阳市教育部门如今以一纸通知的形式,明确规定教师在发动、组织学生补课中收受短训学校好处的以商业贿赂论处,本身已超越了自身的法律权限,属于典型的违法乱作为。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商业贿赂其实已经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而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涉及犯罪与刑法的,只能制定法律,或由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各级政府,都没有单独修改、解释具体法律条文的权限。

 虽然2008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将医生和教师列为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但该司法解释对于教师的规定,只是说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找遍该条司法解释的全文,都找不到其中有可以将教师的有偿补课以商业贿赂论处的字眼。由此来看,作为一个地方教育部门,衡阳市教育部门如此单方面以通知的形式,规定将教师的有偿补课以商业贿赂论处,虽然看起来足够吸引眼球,但其本质却已经构成了对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实质性突破,属于一种典型的违法越权行为。

 衡阳市教育部门这个赫然将教师有偿补课以商业贿赂论处的规定,不仅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也没有遵循、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此,希望有关方面能对衡阳市教育部门这条明显涉嫌超越法律权限的地方性文件进行违法审查,并及时予以纠正,以更多维护法制的原则与尊严。因为地方政府部门的违法乱作为,其实比教师的有偿补课,社会危害更大。

(作者:江子骏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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