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朝军
7月17日,审计署发布了“16省区市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审计调查结果”,审计发现国税部门违规将130.92亿元税款延期征收,占企业当期应缴 税款的54%。审计署审计司负责人指出,我国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太大。(7月18日《京华时报》)
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指在国家赋予的税务机关的征收职能范围内,以及实施税务执法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应享有的一种具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这个权力如果运用得当,毫无疑问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征收对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以及税务执法的惩戒与规范作用;但如果运用得不好,就有可能成为谋取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进而产生大量的税务征收违法违规行为。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必须依靠制度的完善和征税行为的修正来约束和规范这种税务自由裁量权。
首先是细化征收标准,削减征税弹性。自由裁量权过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征收行为的弹性过大,相关征收标准不细。例如,在消费税的征收中,烟、酒、化妆品等产品的消费税均在生产环节从价计征,但却忽视对成本的核算和认定,结果生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明显压低产品出厂价从而少缴消费税的情况比较突出。当务之急就是要对税务征收项目进行细化,对标准进行细化,尽可能缩小标准中存在的弹性范围,缩减标准之间的绝对差距。将征收的弹性压缩至最低,自然自由裁量自然得到约束。
其次是税务信息公开,促进依法征收和征收公正。自由裁量权泛滥的前提,就在于相关征收信息的不公开。对某个征收对象征收信息的保密,自然难以引起公众的注意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意识。在税务征收的过程中,应坚持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征收数目以及依据等,包括一些税务执法情况等,一律依据税务征收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等对外公布,并建立定期检查和申诉制度,以征收信息的公开透明来强化监督规范税务征收行为。
第三是推行现代化征收体制建设,防止人情税和随意更改税额标准等行为出现。目前,各地都在推行一站式服务和阳光征税平台建设,这种征与收的脱离以及行为互不干涉的征收方式,可以有效避免人情税、关系税、擅自更改征收标准和修改征收内容的行为出现,有利于杜绝腐败和不合法征收行为的发生。
最后是完善问责机制,强化对自由裁量权的责任意识。导致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一个原因,就是相关人员责任意识不强,问责机制不健全。因此,必须对征税行为实施科学的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只有从根本上规范税务工作人员的征收和执法行为,才能达到约束自由裁量权之目的,实现科学征税、阳光征税、公正征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