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同海案的判决,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依法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体现了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利益负责、对国家法律负责的精神。
腐败不除,国无宁日;贪渎横行,贻误大业。陈同海身为国有大型企业负责人,本应以发展壮大国有企业为己任,忠于职守,廉洁从业,但他却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辜负了党和人民的重托,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陈同海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受到严惩,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对陈同海案的严肃查处再次表明,腐败为党纪国法所不容,无论是什么人,无论其职务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只要触犯法律,都必将受到严惩。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和考验,每个党员干部更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自觉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越是位高权重,越要严格自律,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当好党的事业的“实干家”,人民利益的“守护神”。
陈同海案的判决,具体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我们国家长期以来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刑事审判工作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针,对于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更加有力地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综观陈同海案,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如实地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属于自首;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尽力挽回国家损失,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人民法院正是在综合考虑全案案情以及陈同海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之后,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符合人民法院一贯掌握的量刑标准和刑事政策,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执行刑事政策的结果。
陈同海案的判决,给那些触犯刑律而又心存侥幸的犯罪分子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分子都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只有投案自首,悔罪立功,最大限度的挽回国家损失,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