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晚8时20分,南京江宁区岔路口地区一飞速行驶小轿车连撞九人,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据目击者称,他当时看到赶到现场抢救伤者的民警,抱起躺在地上的孕妇,发现婴儿都快出来了,当时就哭了。(扬子晚报7月1日)
饮入过量的酒精或酒类饮料,会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由兴奋转为抑制的状态,表现为一系列的中枢神经系统症状。酒或酒精对人神经生理的作用过程是很复杂的,需要生理学等科学知识来描述。对于我们非专业人士,醉酒之后会控制不住自己,这是常识,也是共识。机动车撞人,会致人死亡,这也是常识,所以是共识。那么醉酒后绝对不能驾驶机动车,当然该是共识加共识了。
只要稍微讲一点道德良心的人,只要稍微尊重他人生命的人,只要稍微有一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意识到人,怎么可能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呢?怎么会开车前还喝酒呢?这还需要法律来约束吗?这还需要社会公德来约束吗?可是,现实就是如此让人失望,醉酒驾车致人死命的残酷事件仍然不断发生,酒后驾车的事情更是不胜枚举。公务员酒后驾车的,警察酒后驾车的,领导干部酒后驾车的,更让人灰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既然个体的道德沉沦,危害社会,法律必须托住道德。
说法律没有管制酒后驾车行为,当然不符合事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第二十二条和第九十一条是专门条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是专门规定规定。还有文分析酒后驾车面临三种法律风险。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以身试法,酒驾不拘呢?主管上是这些人道德水平低下,草菅人命,不珍惜他人生命,客观上是法律的惩罚力度严重不够,不足以威慑这些喜好酒后驾车者。在民事刑事案件中,故意杀人是最严重的犯罪。请问,明知酒后驾车会撞死人,依然酒后驾车,距离故意杀人还有多远?
人们的行为总是有意无意地考量成本及其承受力。如果酒后驾车所遭受的法律惩罚太轻,就意味着成本太低,风险太小,那就意味着变相放纵。澳大利亚每年约1700人死于交通事故,其中三分之一的人死于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为严惩酒后驾车、减少交通事故,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下月将出台一项新法律:驾车者体内酒精含量如超过0.1毫克将被当场吊销驾驶执照。我国每年死于汽车交通事故约10万人,还不足以引起对现存相关法律条款的重新审视吗?
对于抑制和惩罚酒后驾车行为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势,内蒙古通过地方法规对酒后驾车者施以“重典”。这在法律实施上会遇到一些麻烦,因为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某地警方对酒后驾车5大“死亡规律”的分析,非常具有普遍性,酒后驾车的警钟应当在全国敲响,严查、严惩酒后驾车的行为迫在眉睫,《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涉及到全体国人人身安全这最大的利益,所以应当公开讨论进行修改。南京的这起极其悲惨的酒后驾车肇事案,应当成为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