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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为人民服务” 到“对人民负责”

发布时间:2009-06-16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现行问责体系的薄弱环节在于缺乏有力的制度性措施使党政领导对人民群众负责。

 从2003年抗击“非典”开始,中国的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建设开始提速,从作为个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逐步发展到提升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制度化措施,从强调事后责任追究逐步扩展到全面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几年下来,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建设一步一步探索前行,问责体系逐步成形。

 “领导责任”渐成焦点,问责文化深入人心

 中国的问责制度建设一开始就抓住了领导责任这个关键,逐步从行政首长扩大到党政首长,权责一致的原则逐步确立了起来。通过对党政领导和部委首长的问责实现对各个地方或各个部门工作的推动,逐步在基层部门、党政领导与人民群众之间建立起一条完整的权力监督与制约链条,这样才能更好地落实“向人民报告、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中国问责体系的薄弱环节并不在于基层部门不对党政领导负责,而在于缺乏有力的制度性措施使党政领导对人民群众负责。因此,完善问责制度就是要给监督相对薄弱的党政领导头上增加一个“紧箍咒”,通过问责激活和整合汗牛充栋的领导干部监督约束条规,形成有错必问、有过必责的问责文化。

 “程序漏洞”不断完善,政治文明逐步提升

 在过去几年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践探索中,一些程序漏洞逐渐暴露出来,这主要表现在:问责过程缺乏透明度;用免职、转任等非惩戒方式进行虚假问责;向副职推卸责任,对并无领导责任的执行人员进行随意性问责;甚至各级领导干部借助问责扩大自身权力并且把责任一级一级往下“击鼓传花”,加剧权责失衡等等。最近广州等地最新出台的问责规定,注意到了这些程序漏洞,有针对性地突出了权责一致、实事求是、舆论监督的原则,完善了问责效力、问责救济等程序机制。

 当前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建设的任务

 我们需要建立责任清晰、权责一致、过程透明、程序公正的官员问责体系,把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放在阳光之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用全方位的“问”来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用“对人民负责”的制度确保“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得到落实。

 推动中国的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建设不仅是一场深刻的变革,也是一个艰巨的任务。这场变革需要从一般公务人员到领导干部,从社会公众到政府等诸多相关主体实现从观念到行为模式等一系列转变,这对于一个“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的中国社会无疑是一个艰难的嬗变过程。从具体的操作层面来看,当前的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建设,急需完成下列任务:

 第一,明确权责边界,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在公务员法等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确定无责、免责、部分责任、全部责任、领导责任等责任方式的适用条件,完善免职、转任、调任和引咎辞职等相关程序机制,减少制度漏洞。同时深入研究问责制度成形后,如何减少舆论压力对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可能产生负面干扰的问题,避免国外问责制度建设走过的弯路。

 第二,整合各地五花八门的问责规定,明确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的分工协作关系,建构起科学的、全方位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

 第三,落实人大的问责主体地位和选民对人大代表这个特定的领导群体的问责,减少官员人大代表的比例,克服下级监督上级的困境;提升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确保普通公民在问责过程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四,将问责的焦点从“事”转移到“人”,重心从“责”转移到“问”,走出事故问责和事后问责的狭小领域,把焦点聚集在掌握重要公共权力的人,对领导干部的决策等主要行权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使静态的问责规定能够适应动态的形势变化。

 

(倪星 杨君)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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